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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文化进化的层面,《法哲》把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之间的持续性互动作为基本内容(42-43页)。邓教授写道:“我个人认为,贯穿于哈耶克整个法治理论建构过程之中的乃是他所主张的那种以进化论理性主义为依凭而形成的社会行为规则系统的‘文化进化’观”,并断言“哈耶克的整个理论体系都是以‘文化进化’观为基础的”(83页)。在这里,文化意味着“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则(learnt rules of conduct)构成的传统”(84页)。这样的解读导致哈耶克的自生秩序概念与固有文化概念的密切联系和融合,对该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和本土化影响深远。
另外,虽然文化进化不得不涉及群体选择,但《法哲》认为哈耶克强调的是个体的行动和对他人行动的判断以及个体与整体构成之间的互动(43页、72页注148)――这是很到位的指摘,准确反映了哈耶克试图在社会有机体中开拓个人自由空间的苦心孤诣。只可惜这样的敏锐洞察被淹没在强调“文化进化” 的话语之中,往往容易被读者忽略。
不言而喻,通过上述分析框架看到的哈耶克的学说肖像,与西欧的理性法体系大异其趣。根据我个人的观感和理解,哈耶克虽然强调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但不像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那样追究其中的沟通理性以及论证规则,相反,更侧重于无知、理性有限、不可言说性以及未阐明的规则等等[1].在哈耶克理论中,支配人们行为的无意识的规则是一般性的,因而不能等同于风俗习惯;但它包括伦理在内,也必须依据情境而具体化、特定化,还把感觉放在高于理性的地位。另外,哈耶克虽然也强调法治以及一般且抽象的内部规则,但却不像凯尔森(Hans Kelsen)那样从纯粹的实证法规范体系的意义上来把握内部规则以及规范科学的内部视角,相反,似乎是用文化进化和共有价值的概念取代了根本规范、用个人之间的互动以及个人与整体构成之间的互动取代了等级性秩序以及设计主义的(constructivist)[2] 理性法结构、用无目的性自然选择取代了对不同解释的优化选择。
不言而喻,哈耶克特别强调自由的市场机制以及通过竞争的进化。但他不像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那样注重诸如企业家那样的特殊行为主体在竞争式资本主义的进化中的不同作用、个人在互动中形成的不同结合方式以及相应的组织创新,相反,始终固守亚当·斯密(Adam Smith)式的市场经济图式,而对“经济人”性格的描绘,却大异其趣。还有必要指出的一点:哈耶克对自由竞争的前提条件(小资产者普及的世界)和结果(造成高水平均衡陷阱)之类的问题也置若罔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与罗尔斯(John Rawls)的“政治自由主义”颇有不同之处(尽管哈耶克本人曾辩白道两者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既没有权利优越性的预设,也不承认公共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