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间权的性质与立法体例的探讨(10)
2016-12-07 01:08
导读:[1]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载《法令月刊》1988年第39卷第3期,第7页。 [2]同注[1],第7页。 [3]陈华彬:《土地所有权之动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
[1]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载《法令月刊》1988年第39卷第3期,第7页。
[2]同注[1],第7页。
[3]陈华彬:《土地所有权之动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68页。
[4]同注[1],第7页。
[5]史尚宽著:《物权法论》,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89页。
[6]同注[1],第9页。
[7]同注[5],第221页。
[8]陈华彬:《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96--97页。
[9]王利明著:《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650页。
[10]同注[9],第650页。
[11]同注[1],第7页。
[12](日)我妻荣:《民法总则》(讲义1),岩波书店,昭和48年版,第202页。
[13]同注[1],第7页。
[14]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第4页。
[15]史尚宽著:《物权法论》,1957年版,第172页。
[16]李肇伟著:《民法物权》,1979年版,第246页。
[17]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第5页。
[18]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591页。
[19]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644页。
[20]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09页。
[21]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231页。
[22][23]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10页。
[24]参见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第3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5]同注[24],第3页。
[26]但从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看,并未引入“地上权”等概念。笔者也不主张直接引入“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概念,而认为应当结合我国土地使用的具体实际,创设有中国特色的用益权种类,其名称应为“基地权、农地权、邻地权”。参见拙文:《“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之存废:物权体系创设中难以回避的重要》。
[27]《空中权》,(日)建设省空中权调查研究会编著,1985年版,第4页。
[28]参见陈华彬:《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84页。
[29]同注[27],第32页。
[30][31]同注[27],第5页。
[32]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31页。
[33]陈华彬:《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85页。
[34]同注[33],第86页。
[35]实际上,追加的“地下、空中地上权”条款虽编序为“第269条之二”,但从上看,与“第269条”本身的内容不存在关联性,系为一个独立的条款。
[36]参见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第4页;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9卷第3期,第9页。
[37]参见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第4页。
[38]见台湾“内政部”编《地政法令汇编》,第1260页。
[39]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载台湾《法令月刊》1988年第39卷第3期,第9页。
[40]苏永钦:《区分地上权的立法问题》,台湾《联合报》1987年2月5日第2版。
[41]笔者认为,梁慧星教授所称的“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可分别简称为“基地权、农地权、邻地权”。此一方面是为了使名称更加简洁,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上述权利都是一种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本身都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因此,无需在各项权利名称中再加入“使用”一词,为此反而显得多余。为此,相应的,基于相同目的而使用空间的权利,也可称之为“空间基地权、空间农地权、空间邻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