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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1)

2016-12-04 01:1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广泛运
“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广泛运用,很少有人关心和过问它的证据属性。“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其系7种法定证据形式中的何种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如何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有无存在的必要?如有存在的必要应当以何种形式出现?等等。为解析上述问题,本文拟通过实证的方法,对其调查分析研究,随机对“情况说明”的实际运用情况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目的在于将必要的“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纳入证据形式的规范之中,并确立相关的规范要求和证据规则,使“情况说明”的运用不仅具有实践合理性而且具有法理合理性。
一、“情况说明”的基本情况分析
本文的“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就刑事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等等的总称。本次调查随机抽取了98件①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20件,②一般案件78件,③涉及某市两级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被抽取的案件均是在公诉阶段。虽然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或多或少还会出现新的“情况说明”,但是相对来说其比例较小,基本不会影响实证分析的结果,故本次研究未以考虑。基本数据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情况说明”数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分布情况。
全部98件案件,共计170份情况说明,其中每件案件平均就约有1.8份情况说明。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20件,共计情况说明57份,每件案件平均约有3份情况说明;一般案件78件,共计情况说明113份,每件案件平均约有1.4份情况说明。不难发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的情况说明高于一般案件。从情况说明的数量来看,情况说明存在广泛使用的情况,在抽查的98件案件之中每件案件均存在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共有89件案件的情况说明是1~3份,占总数的90.81%,3~6份的案件共有5件,仅占总数的5.10%,6份以上的共有4件,仅占总数的4.08%。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是“情况说明”内容的性质和比例特点分析。
根据“情况说明”内容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关于未刑讯逼供的、查找未果的、案件来源的、挡获经过的、不能鉴定比对指认辨认原因的、案件管辖的、证明主体身份的、通话记录的、自首立功的,等等。全部98件案件,共计170份情况说明,其中关于查找未果的说明有27份,占15.88%;关于案件来源的说明共计8份,占4.7%;关于挡获经过的说明共计87份,占51.17%;关于不能鉴定、比对、指认、辨认原因的说明共计12份,占7.05%;关于管辖的说明共计2份,占1.11%;关于证明主体身份的说明11份,占19.11%;关于通话记录的说明共2份,占1.17%;关于自首、立功的说明,共计10份,占5.88%;其他共计11份,占6.47%。从统计来看,关于挡获经过的说明占相当大的比例,一方面说明大量的刑事案件均有挡获经过,另一方面说明大量或者可以说几乎全部的挡获经过是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出现。其他性质的情况说明虽然所占比例相对较少,只能说明其他性质的情况说明与案件性质有关,不能说明关于这些问题很少使用情况说明,实践中这些问题主要还是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出现。同样,关于未刑讯逼供的本次虽然统计为零,只能说明所抽查的案件未涉及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或检察机关认为其辩解不可信,实践中针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使用情况说明是较普遍的现象。
三是“情况说明”与刑事案件性质的关系。
从抽查的案件情况分析,关于案件的说明情况数量与案件性质没有明显的关系,不同性质的案件均有情况说明的数量略有差异。在抽查的案件中,有3~6份和6份以上情况说明的案件性质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夺、抢劫的侵财性犯罪案件中,共计49件,占总数的50%。但是用情况说明取代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证据的形式这一点上是所有案件的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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