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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权保障与行政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1)

2016-12-04 01:1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行政起诉权保障与行政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 要]行政起诉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
[摘 要]行政起诉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现行行政诉讼受案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国民行政起诉权的需要。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制度,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建立登记立案制度,重视对起诉证据的适度把握,完善起诉的程序保障机制,强化法官在立案阶段的阐明义务并适当调整诉讼政策。   [关键词]行政起诉权;受案制度;诉权保护;起诉条件;程序保障
  
  一 起诉权: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
  
  现代宪制国家均奉行一项基本理念,即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在被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应当有所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宪法规定了有关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的救济性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起诉权”。
  起诉权又称诉讼权、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诉请独立的法院予以公正审判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诸司法的权利,二是依法受理、公正审判请求权。诉诸司法的权利意味着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权请求司法救济;依法受理、公正审判请求权意味着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并通过公正的程序予以公正审判的权利。起诉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利,具体表现为:第一,起诉权属于接受权的范畴。接受权是指有资格去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当某人拒绝提供你有资格得到的东西时或某人不给予你有资格得到的待遇时,接受权就受到了侵犯。作为接受权,起诉权意味着任何人有资格得到法院的审判,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提起诉讼时,法院拒绝受理或审判,即是侵犯公民的起诉权的行为;如果公民基于起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存在支付不起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障碍时,国家不设立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消除这些障碍,则表明国家对公民的行政起诉权的尊重不够、保障不力。第二,起诉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所谓受益权。是指公民可以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因此而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受益权是积极地要求政府有所作为的权利。受益权、起诉权实际上是请求国家积极地对一定行为依法受理、公正审判的权利。第三,起诉权属于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起诉权是人所固有或应有的,不是哪个人恩赐的,它是以人权为基础的。通常,人们在论及基本权利的时候,关注的主要是人的实体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往往忽视了对实体权利救济的权利,实际上只有实体权利,而没有相对应的救济性的权利,实体权利也会落空的,如果权利缺乏救济,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也就不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因此,作为救济性权利的起诉权就必然要成为人权的基本内容,该项权利被宪法确认以后便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实体性基本权利不同,它是程序基本权。
  法治的终极目标就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是多元的,但司法救济无疑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障方式,每一个人能否“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各国普遍重视公民的起诉权。事实上,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是近现代司法的最高理念或最高原理,是一个国家设计和运作行政诉讼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首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让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能够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如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不到实现,那就根本谈不上公正审判请求权了。为使当事人容易地诉诸司法,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中,只要当事人的起诉合法就能够产生诉讼系属的效果。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比较高的起诉条件,并有严格的受理制度,这一起诉受理制度不利于当事人诉诸司法权利的实现。因此,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为保障当事人的行政起诉权,有必要对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起诉受理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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