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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权保障与行政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1)(3)

2016-12-04 01:16
导读:4 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的条件,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出发,但是却未对起诉证据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具有

  4 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的条件,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出发,但是却未对起诉证据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具有强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倾向,不利于人民法院对于诉讼程序进行必要的控制与管理,对诉讼的正常进行和裁判做出的公正与效率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4条就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由于对“起诉证据”并无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司法实务中,法官的恣意便有了可供施展的空间。
  5 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参与结果的证成过程,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然而,现行受案制度中却缺乏当事人参与程序的机制。具体表现在:立案受理的“程序”未建立,缺少程序保障,行政化色彩比较浓,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为什么受理,为什么不受理,都不公开原因。这样,就难以避免法官恣意、滥用职权、滋生腐败等问题的出现。突出表现就是立案受理的一体化,无程序保障。法院审查中,当事人没有发言的机会,只有裁判后才能上诉,而上诉也是当事人不能直接参与的程序。根本没有把立案受理当作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而只是把其看作诉讼初始阶段中一个无足轻重的步骤。其中,行政化处理的特征极其明显,当然也未能按诉讼原理去运作。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张坤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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