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1)(5)
2016-12-10 01:08
导读: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般认为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体现了司法民主化。但是,“陪而不审”现象严重,使得陪审员制度行同虚设。张培田认
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般认为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体现了司法民主化。但是,“陪而不审”现象严重,使得陪审员制度行同虚设。张培田认为,陪审制和参审制都是近现代国民直接参加司法审判的制度,在广泛比较了两者优劣后,指出不能把陪审制或参审制的有无作为评判一个社会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虽说所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与司法民主化相比瑕不掩瑜,但在借鉴参考时扬长避短却十分必要,特别是在盛行陪审制或参审制的国家已经在不断加以纠正的时代,必须在思辩的前提下,全面分析,实事求是,正确把握两者的优劣,对我国今后的司法改革有益无害。[43]
2.4.4 关于法官职业化及书记员序列分设问题
贺卫方提出的“复转军人进法院” 现象即我国司法人员非职业化、非专业化的严重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论;[44]梁彗星建议,法律本科毕业生经司法考试合格进入基层法院,逐级升迁,各级法院院长从法官(及法学教授、律师)中考核挑选,不直接任命行政官员担任院长;[45]王德志认为,法官专家化是保障法官独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之一;[46]庞林认为,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47]夏锦文认为,法官是精英化的职业,是评判一个国家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应加强法学继续教育;[48]左卫民认为,分化、独立、功能多元化、裁判依据的一元化、程序的妥当性和法官专业化是现代型法院的特征构架;[49]贺卫方、魏甫华认为,统一司法考试有利于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提高和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是司法独立的保障;[50]刘远强认为,囿于政治体制的原因,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始终没有解决,法官的官僚化依然存在。应摒弃法官官僚化,还法官职业化的本来面目。[51]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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