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公司将他人作品上网使用的著作权问题(2)
2016-12-11 01:00
导读:。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如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在授权许可协议中应明确表示授予哪些权利。但在实践中,网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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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如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在授权许可协议中应明确表示授予哪些权利。但在实践中,网络服务公司与作品提供者签订的作品授权许可协议内容十分简单,网络服务公司B甚至坦言这就是“君子协议”,一般只规定了作品的上网许可和修改权,这种修改权仅限于简单的文字修改。至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在协议中根本未予涉及,因为协议双方都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并不了解,在商业操作中对这个问题也不重视。也有个别网络服务公司还就作品上网后的下载问题获得了明确许可,虽然从技术上来说他人未经许可下载这些作品是很容易实现的。
不过网络服务公司获得的著作权许可在很多情况下并非由作者亲自授权,比如大多数网站上有的影视频道,上面使用的海报、图片等往往是由影视发行公司授权,而非著作权人亲自授权。至于影视发行公司自己得到著作权人多大范围的授权,他们授予网络服务公司的权利是否在其获得的权利范围内则网络服务公司并不了解。网络服务公司C的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在将他人作品上网时都与作品提供者签订协议,规定由作品提供者解决著作权问题。至于作品提供者是否就是作者,或他在多大范围内得到作者的授权,则该公司并不调查。C公司也认识到这种协议存在着法律上的缺陷,但在网络环境下公司没有能力调查作品的真实著作权信息,而签订这种协议即使发生著作权纠纷,网络服务公司也只是做第二被告,承担次要责任。C公司所反映的情况在网络服务公司中是一个普遍现象。网络服务公司D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协议外还要求作品的提供者提供权利无瑕疵的
担保书。
目前在网络服务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抄袭国外网站作品的情况,即未经允许将国外网站上的作品翻译成中文后放在自己的网站上。网络服务公司E有关人士坦言这是自己网站上材料的一个来源,并且指出这种行为目前在网络服务公司中很普遍,全世界网站那么多,又把外文译成中文,著作权人能发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小。其他公司的有关人士也表示,现在确实存在这种现象。
至于将作家作品上网,网络服务公司都表示与作家本人签有协议,特别是在发生了王蒙等六位作家诉“北京在线”的案件后,各网络服务公司对这个问题都很注意,例如国中网公司与王朔签订协议,将其作品全部上网。目前在网上更为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