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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公司将他人作品上网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2016-12-11 01:0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网络服务公司将他人作品上网使用的著作权问题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一、本课题产生的背景  1、因特网的产生和发展
一、本课题产生的背景

  1、因特网的产生和发展

  千年交替,万象更新,我们迎来了二十一世纪――网络的世纪。

  这里所说的“网络”当然是指“因特网”(即Internet)。它最初是美国国防部的一项实验产物,其前身为APPANet(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机构项目网络),是美国政府于1969年为军事目的开发研究的,是一个广域网,重点联结美国各大学从事国防项目的计算机。1986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网络正式成立,它将美国的一些学术机构合作性网络联结起来,成为全球性学术研究教育网络。

  此后,Internet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根据1995年的统计,全球有940多万台计算机互联在一起,这还不包括使用调制解调器(modem)上网的用户,1999年全球因特网用户已增至2亿人。

  2、因特网在我国的发展

  Internet在我国的发展是从1994年开始的,到现在不过五年的时间,但网络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却十分迅速。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1999年6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国国内上网人数已经从1998年底的210万增长到400万,半年增长一倍。根据这种发展势头,到2000年底,我国上网人数将超过3000万,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上网人口大国。而同时上网机构数量也迅猛增长,1997年12月有33万家,1998年6月有54.2万家,1998年12月有75万家,1999年6月达到143万家。在这个基础上正在形成信息产业中前途广阔的一个重要分支:Internet服务业。

  3、网络服务公司的概念

  目前,对于Internet服务业的主角有多种提法: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简称ISP)是为用户提供接入Internet服务的公司,但在实践中,ISP不仅提供接入服务,也同时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丰富的信息服务;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ContentProvider简称ICP)则提供网上信息服务,而不提供接入服务;网络平台提供商(InternetPresenceProvider)只是为用户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的空间。有些ICP人士认为ISP等于IAP(InternetAccessProvider),就只是提供接入服务,但ISP人士称ISP=IAP ICP.在本文中,笔者不打算在这些概念上做过多的纠缠,而是采用业界的通称――网络服务公司。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研究本课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Internet可以使信息资源在最大限度内得以共享,而且这种共享比以往任何一种信息传递的媒介都要迅捷、方便和便宜得多。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全球各种各样的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被数字化,然后上网传输;而作品上网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享受着高科技所带来的空前的便利而且廉价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人们也面临着空前的问题。其中,网络服务公司将他人作品上网使用的著作权问题就是困扰网络服务业乃至整个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研究这一课题,不仅要解决既有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网络中的延伸和发展,还要解决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质所引起的新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重要意义。笔者不揣才疏学浅,对本课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愿做抛砖引玉之用,并乐于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

  二、网络服务公司将他人作品上网使用的著作权问题的表现

  1、网络服务公司将他人作品上网使用的现状

  网络服务公司要想吸引用户浏览,必须有丰富的内容。在业界流传着一句格言:“ContentistheKing.”他们将信息产业称为内容产业。各网络服务公司现在都想方设法寻找信息丰富自己,比如网络服务公司A提出花两亿元买信息,并打算把公司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专做接入服务,另一部分专做信息提供服务。由此可见信息提供服务对网络服务公司的重要性。而在网上日益丰富的信息中自然也包括大量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那么网络服务公司是如何获得这些作品的呢?

  目前的主要方式是由网络服务公司与作品的提供者签订合同获得授权使用,作品的提供者作为合作者在相应栏目内列出。此外有些作品则是由网络服务公司买下其著作权,这主要是对于一些制作优秀的个人网站,网络服务公司希望把它作为长期栏目,为防止别的网站挖走便干脆掏钱买下。不过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但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网络服务公司表示虽然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时双方不会提出异议,但尽早在法律中承认著作权转让的地位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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