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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诉权

2017-01-22 01:0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股东诉权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在现代西方公司法上,有关公司经营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
在现代西方公司法上,有关公司经营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亦称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DerivativeAction)。该类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其原因在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于两权分离的原则下,公司的经营大权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把持,而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制约能力愈来愈弱,因而常有董事滥用权力,以及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等情事发生。由此英国判例便首创了股东派生诉讼这一诉讼形态,以维护公司及众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与制约。此后,普通法系各国纷纷仿效英国,允许股东于法定情形下提起派生诉讼,而以美国的相关制度最为发达。在美国,被股东发动派生诉讼追究责任者,不限于公司董事,而是扩及于公司所有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之加害人。大陆法系各国受此影响,也逐步建立起类似制度。日本于本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引入此制,台湾地区也借鉴美、日,于其公司法第214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近来学者多有论及,并肯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意义,认为我国应参酌国外立法引入此制。但引入任何一种法律上的制度,都须先对其理论基础与实务操作加以深入研究,然后方能结合我国实际来论证其可行性。就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来说,其核心应是股东的诉权问题。因为民事诉讼作为对私权的公力救济,它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国家的审判权相互作用的一种解纷机制。而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审判权的运作须基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寻求纷争解决或权利保障者,首先须得享有诉权,否则将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显然,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启动,其前提也必须是原告股东享有诉权。那么,原告股东的诉权基础何在?其诉权有哪些特殊要件?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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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诉权的法理基础

  股东和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当公司受到侵害时,适格的原告应是公司而非公司的股东。即使公司未予起诉,基于其独立的主体资格,其他的主体也不能代其起诉,这也正是1843年在英国FossV.Harbottle一案中法官驳回原告股东起诉的原因之一。在该案中,公司的两名股东代表全体股东控告公司五名董事,法院未予准许[1],其理由有两点:一是适当原告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公司是独立法人,行使公司权利、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加害人责任的诉讼应由公司提起,而不是由股东提起。如果允许股东起诉,则可能会产生很多弊端。譬如说一个股东人数众多的上市公司,若允许每一个股东都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则同一件侵害公司利益的纠纷,股东们可能多次起诉,这不仅将会使公司多次受偿而获得不当利益,也将违背诉讼经济的原则使诉讼耗时耗费巨大,更主要内容提要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诉讼的形态之一,其理论核心是股东的诉权问题。该问题涉及股东诉权的法理基础及特殊要件,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了探讨的是使判决没有既决的效力,无法制止重复的诉讼。二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也称公司内部管理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何对待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行为,应以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志为准。即使董事行为不当,起诉与否也应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非经股东大会之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少数股东不得仅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或董事的行为违反公司内部规定而对其提起诉讼。法院更不应代替公司股东大会作决定。

  因此,FossV.Harbottle规则否定了股东发动派生诉讼的权利,该规则曾被法院长期遵守。事实上,英国司法界直到1975年WallersteinerV.Moir[2]一案中才正式将派生诉讼(DerivatineAction)一词接纳为法律术语。在该案中,原告股东本来是代表其他股东申请直接诉讼的令状,但最终被作为了派生诉讼对待[3].这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英国司法界长期以来一直不承认股东的所谓派生的诉权,不承认那种认为股东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这样一种观点。因为在程序法上是不存在代为行使他人诉权的情形的。英国最高法院直到现在也不愿制订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专门规则[4],恐怕也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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