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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视听资料的相关问题探讨(1)

2017-01-28 01:0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视听资料的相关问题探讨(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前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
前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独立出来。视听资料证据的出现,不仅为庭审公诉增加了一种新的有力的举证方式,而且以其独有的特性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 、证据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人们经常广泛地运用着证据,常常要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据,用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其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笔者认为,事实是客观的,它并不必然为证据,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才能确定。证据只能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因此, 这个界定是不完整的。但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证据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我们将民事证据定义为 “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定规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特征
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必须具备所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与其他各类证据相比,它还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物质依赖性。视听资料既然以声音、形象、数据等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那它也就不能单独存在,而必须依存一定的物质载体(如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磁盘等)。
2形象直观性。借助于高精技术设备的视听资料不仅能够准确地记录案件的事实,同时还可以直观地展示与案件有关客体的声音特征和形象特征,能生动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这有利于审判人员准确地判断是非。
3便利高效性。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而且储存这些信息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磁盘本身体积小,重量轻,易于保存,还可反复使用,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4、视听资料的易于伪造、仿造性。视听资料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是借助于一定的科技手段的,同样,人们也可以借用一定的科技设备对其进行伪造和篡改。因此,视听资料具有易于伪造和仿造的特点。在审查过程中应对其真实性作出科学判断,对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对于视听资料的真伪,还可以通过证据的关联性加以鉴别。
三、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
视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信息资料,根据当前的科技水平和视听资料的应用,按照表现的不同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
(一)录像资料证据
这里所讲的录像资料,不仅指使用录像机记录的图像资料,还包括用照相机电影摄影机等设备记录的图像资
料,其共同的特征是记录反映有关事实发生过程的图像信息并可使人感知。根据实际的需要,摄像的设备常配有录音装置,将反映事件发生过程的图像和声音一并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在现原来的影像,可以更全面地证明案件情况的有关事实。 录像资料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的特点。因为它是运用摄像机、录像机、监视器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技术方法录制的。可以真实的再现原始的形象,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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