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票据对价

2017-01-26 01:0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票据对价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中一个特有的概念。票据法第10条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中一个特有的概念。票据法第10条第2款“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将对价这个概念,首次引入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中。本文拟对对价的内涵、特征、法律效果等,作一番初浅的探讨。

  一、合同对价

  对价,起始是在合同法中加以使用的,票据对价,导源于合同对价,因此,研究票据对价问题,不能不首先明了合同对价的法律意义。

  在英美国家,对价的概念最早是在判例中加以确立的。学者们经常引用的对价概念,见诸于英国1875年的Currie诉Misa一案。对价是“合同一方得到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而合同另一方则给予某种债务展期,或因此而遭受到足够的损失、损害,或由此而承担起某种责任”〔1〕。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粗线条地构勒出对价的简单内涵,即对价意味着合同一方的失去,同时意味着合同另一方的得到。

  对价的基本原则是,对价必须存在于合同之中,权利主张人也就是受承诺人,必须证明这种对价的存在。没有对价的承诺,在法律上不能被要求执行。例如,甲承诺供货给乙,但实际并未履行,乙必须证明对甲的承诺,已支付过货币或承诺支付货币,否则,乙是无权以不履行合同为由而起诉甲的。

  对价的法律特征,择其要者,可以概括如下:

  (一)对价,是客观和主观的统一。客观上,受承诺人必须遭受法律上的损害,而承诺人必须获得法律上的利益。主观上,受承诺人所作出的对价,必须是以回报承诺人的承诺为基点,具体地说,损害必须是为承诺而遭受,承诺必须是针对损害而作出,脱离这一主观联系,就不再构成对价〔2〕。

  (二)对价,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将来的,但不可以是过去的。过去的对价不构成对价。英国1842年的Roscorla诉Thomas一案,原、被告之间订立了一份买马合同。合同订立以后,卖主对买家保证说,他所购买的马没有恶癖。但事后证明,这马有恶癖。这样,卖主的保证被打破,但法院认定,买家不能从卖主处获得赔偿,因为买家付款,构成的是买马合同的对价,对合同订立之后的卖主的承诺,付款已成为过去的对价,而买家又没有为此提供新的对价〔3〕。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对价,不能是原有的债务或责任。英国1809年的Stilk诉Myrick一案,船长与海员订立有航海合同,合同规定了海员应得的报酬以及其所应履行的职责。航海途中,二名海员开小差跑掉。船长为了确保完成航海任务,承诺给其他海员以额外的报酬。航行结束后,船长拒绝支付其所承诺的合同以外的报酬。法院认为,船长无付款责任,海员只不过是履行了其原合同所规定的职责,这一履行,并不能对船长新的承诺构成对价〔4〕。

  (四)对价必须足够(Sufficient),但并不要求相当(adequate)。对价是对待给付,不是对等给付,因此,购买1000元价值的皮件,即或是支付一元钱,仍不失为有效的对价。对价也不简单是物质上的有偿,放弃某种诉讼权利,以此作为对价,合同将会有效成立。但对价必须具有某种经济价值,毋论其大小。以毫无经济价值的物质或权利作为对价,如提供一份已过期的本票,是无效的〔5〕。

  (五)对价必须合法。赌债、非法交易、信贷欺诈、经纪人违法买卖等,不能构成有效对价。因胁迫而产生的对价,同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6〕。澳大利亚1964年T.P.Rich投资有限公司诉Calderon一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对房子的用途作了限定,被告必须将之用作于开设舞厅。而根据地方政府颁布的条例,开设舞厅是非法的,原告在订立合同之时知晓这一规定的存在。被告在了解真相以后,停止支付房租,原告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合同对价是非法的。合同债务不能执行。

  (六)对价必须是可以执行的。①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即使是写成文字,仍构成不可执行的对价。法国法在合同要素中使用“原因”一词,“原因”的外延要比对价宽,其中一条就是“原因”中包含有道义上的责任,而对价不包括这项内容;②执行公务,不能构成对价。警察抓罪犯,是其职责所在,假定有人以其抓获罪犯为条件,许诺付酬,这一许诺是不可强制执行的;③绝对没有实现可能的许诺,不构成对价。A许诺让B去地球中心旅游,B为此支付相当数目的金额。A的许诺,根据目前的科学水平,绝对没有实现的条件,因而在法律上构成不可执行〔7〕。
上一篇: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