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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经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实行职责的若干规则》,规则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如在武汉应向常委会办公厅书面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委员一年内未经请假3次不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当给予通报批判。无特殊缘由连续一年不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能够依法辞去委员职务。
众所周知,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依法行使局部国度权利。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当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则,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每年最少6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崇高职责的根本方式,其间若非患病,或因难以抗拒的特殊状况,都必需准时赴会,认真行使管理国度和社会事务权利,不负重托。假如组成人员大量缺席,不可防止影响人大常委会功用的正常发挥。缺席会议人数到达应到的一半,将招致会议无法举行。由此观之,委员列席常委会会议是行使其权利的前提,也是应尽之法律之责。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年统计数据标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常委会会议的到会率总体状况不错,绝大多数委员按时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积极建言实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但不容讳言,亦有少数委员将崇高职务看成一种荣誉和副业,出不列席会议无所谓。势必影响人大的功用,孤负了人民的希冀,更有损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
无须置疑,对委员履职停止科学的制度标准大有裨益,正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范兴元所言,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集体行使法定职权的主要方式,是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职责的重要载体,要保证会议的高效,必需有制度标准作保证。在笔者看来,出台规则保证会议到会率固然重要,然更重要的是要透过现象看实质,科学剖析委员缺会的个中本源,才干从基本上到达进步会议质效促进民主法治、社会开展进步的终级目的。囿于国情与经济程度所限等种种种缘由,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大多数是兼职的,专职委员为数不多。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