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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思考

2017-02-21 01:0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关于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思考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人力资本;货币资本;出资;立法趋势;法

  [论文关键词]人力资本;货币资本;出资;立法趋势;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人力资本是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的总和。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公司法上的“资本”而存在?学术界有争论。从理论上看.人力资本具有传统资本的营运和担保功能;从现实来看,人力资本出资是一种趋势.许多国家已立法确认人力资本的合法性.我国一些省市也有相应的行政立法。人力资本出资并非不可能,而是存在观念问题。在确认人力资本出资时.应处理好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关系、人力资本的评估、人力资本的激励与约束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社会已由资源型经济向知识型经济迈进。传统的物力已经不是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科学技术才是第一生产力。这时,人力资本不可避免地悄然登上了历史舞台。本文试图从现实和法律的角度论述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即理论依据以及与人力资本出资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以求同行赐教。
    一、人力资本的概念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的总和。这里所说的人力资本与通常所说的企业的人力资源并非同一概念,企业的人力资源是指企业中的所有的人,而人力资本主要是指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本与传统的货币资本(即公司法的股本)相比也有不同,其主要有以下特点:1、专属性。即人力资本专属于特定的人身,是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也不可交易的特殊资本,仅依附于某一特定的人。2、专用性。指具有某种专门技术、工作技巧和拥有某些特定信息的人力资本所有人,一旦与某一企业就人力资本的使用签订了合约,在一定的期限内,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便不可分割,任何一方企图单方面解除合约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受到惩罚。3、无形性。即人力资本为无形资本,虽然其载体(人)是有形的。4、综合性。人力资本不是某种单一性的资本,而是若干类资源束(知识、技能和体力)的集合性资本。5、动态性。即人力资本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知识更新而处在不断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可见,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及一般的人力资源是有区别的,其具有不可替代性。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人力资本出资的理论依据
    那么,人力资本能否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存在而作为企业的出资呢?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赞成的观点也有反对的观点。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现实角度看,人力资本具备了股本的一般功能,且实践中已有确认人力资本出资的先例。
    (一)人力资本具有传统货币资本的主要功能
    传统的货币资本(或叫股本)主要具有两大功能,即营运功能和担保(或信用)功能。而当今的人力资本从本质上看也基本具有这两种功能:1、人力资本具有营运功能。所谓营运功能是指可以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运作,以满足企业购买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需要的功能。在资源型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是最荃本、最重要的要素,它能满足购买生产资料这种基本生产要素的需要。但传统的资源型经济或破坏环境,造成经济社会不可持续发展,或进入微利时代而无利可图,投资者较少问津。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已不是企业最关心的要素,因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而受到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的追捧而成为投资热点。这样,可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创业者缺少资金的后顾之优。另外,随着社会发展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没有或缺少货币资本而想投资创业的人也可通过贷款获得所需资金。因此货币资本已不是创办企业的首要考虑。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殖作用更明显。比如,在IT业中,科技人员及高级程序员所研究出来的核心技术产品(如芯片或计算机软件)是企业盈利的主要法码,其为企业创造的新增价值是一般产品所无法比拟的,其人力资本的巨大的营运功能也不是货币资本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实现的。可见人力资本不仅具备营运功能,而且具有更大的资产保值增殖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这些科技人员耗费巨大精力甚至毕生精力所创造出的成果,特别是新增的价值全部归投资人所有,其就象是农夫与蝗虫的关系一样,农夫辛辛苦苦种出的庄稼一夜之间就被蝗虫掠夺、蚕食,自己却一无所获。这是不公平的,也势必会挫伤农夫们的积极性。试想,如果没有象农夫一样的科技工作者通过辛勤的脑力劳动而产生智力成果,肯定不会结出丰硕的成果,“蝗虫”了也不会有心满意足的“意外横财”;相反,如果没有货币资本投资者(或风险投资家)的出资,则不一定不能结出硕果—因为几乎所有的创业者都可以获得信用贷款而不必为资金发愁。从这一角度来看,人力资本在高科技企业中的地位是首要的。2、担保功能或信用功能。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总额必须达到法定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并制定了“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以作为公司对债权人履约的信用担保。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公司资本的这种担保功能是虚构出来的,因为公司成立后,公司实有资本的数量将随着其营业状况的好坏而不断变化,公司的履约能力也不断变化。而许多人也对“资本三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资本确定原则会给公司的设立造成困难,从而降低设立效率,也可能导致公司筹集的资本闲置和浪费。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几乎为全世界最高的法定注册资本金,但是对公司债权人来说,注册资本的担保仍然象是水中月镜中花,可望而不可及。当公司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更是望洋兴叹。可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注册资本的担保功能是虚构的,是人们心理的一种期待而已;从现实的角度看,它也并不能完全起到立法时的预期目的。因此,包括西方国家学者在内的许多学者认为应该放宽对公司资本的限制,并允许人力资本折股作为资本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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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力资本出资的成功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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