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2001年国际私法立法概况(2)
2017-03-03 01:12
导读:相比之下,至今尚无一部独立的国际私法法规。,构成中国国际私法主体的是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中仅有的9条规定以及相
相比之下,至今尚无一部独立的国际私法法规。,构成中国国际私法主体的是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中仅有的9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中的零散规定。但这种状况正在被改变,有两个重要情况体现了这种改变:一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并于2000年出版,该示范法共有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5章166条,[7]虽然这部示范法属于学术成果,不是国家立法草案,但它对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将产生重大;二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0月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第9编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有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8章94条,[8]这部草案的制订属于国家立法行为,草案在经过充分征询各方意见并修改后,将会作为国家立法公布实施。两相比较,示范法的模式更值得肯定。示范法力图在形式上使国际私法成为一部独立的法规,并具有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三个部分的完整结构;而民法草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在形式上仍属于民法中的一个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法规,在上仅是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则,不包括管辖权和司法协助部分,结构不完整。但尽管如此,这部草案较之现在《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9条规定还是有了很大。 四、韩国2001年国际私法的改变和特点 1、名称和体例的改变 韩国1962年法规的名称是“涉外私法”,但因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瑞士、奥地利、意大利等国都使用“国际私法”一词,这一用语已是国际上广泛通用的指代这一学科的名称,因此,新的法规以“国际私法”作为名称,舍弃了“涉外私法”的名称。[9] 1962年涉外私法由总则、关于民事的规定、关于商事的规定3章构成,2001年国际私法改为由总则、人、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亲族、继承、汇票本票和支票、海商等9章构成,这样修改是为了把法规的内容划分得更细,也了德国民法施行法、瑞士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意大利国际私法等。[10] 2、男女权利观念的改变 旧的涉外私法中有关亲族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表现了男方属人法优于女方属人法的现象,[11]这种违反宪法保障的男女平等原则的现象受到了批判,[12]新的国际私法在此方面进行了修正,废除了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在亲族关系准据法的确定中体现了男女平等的观念,赋予夫妇双方的属人法以同样效力。[13] 3、“惯常居所”概念的引入 1962年涉外私法中还没有惯常居所的概念,确定属人法时只有国籍、住所和居所的概念。由于国际私法中使用惯常居所概念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许多国际私法的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都使用惯常居所作为确定属人法的最重要的连结点,所以新的国际私法响应这种潮流,引入了惯常居所的概念,[14]在继续适用本国法的同时,将惯常居所地法作为本国法的选择性和补充性的法律选择,广泛用于诸如确定当事者属人法及确定婚姻家庭、继承、债等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和管辖权,其作用已经大于居所地法,甚至大于本国法。[15]从如此大范围地运用惯常居所地法的情况看,2001年国际私法应该是一部体现当代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先进法规。 4、“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入和贯彻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一项新的原则,在70年代以后被各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公约广泛采用。1962年涉外私法已经不适应国际私法发展的表现之一就是没有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新的国际私法及时将这项原则引入并贯彻。[16]新法规在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以及确定合同、婚姻效力等方面的准据法时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17]同时,作为一般性原则,法规还规定了准据法确定的例外,即如果法规指定的准据法与法律关系联系不密切、而另一法律与法律关系具有密切联系,则作为例外,不适用法规指定的准据法,而适用该另一法律。[18]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法官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裁量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去挑选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适用于合同,是国际私法最大的发展,其意义在于打破传统国际私法选择和适用法律的僵化和不合理,在坚持法律选择规则的稳定性的同时,补充进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提高法律选择对国际合同关系发展的适应性,也提高法律适用的合理性。[19]这项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表明韩国新的国际私法已经以瑞士、奥地利等国国际私法为借鉴,积极引入并且在最广泛的范围贯彻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点使韩国国际私法走进了国际私法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