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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2001年国际私法立法概况(3)

2017-03-03 01:12
导读:5、弹性连结原则的引入和扩大 弹性连结原则的出现和广泛运用是国际私法的重大改革和新的,这项原则的采用形式有三种,一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采用,

5、弹性连结原则的引入和扩大 弹性连结原则的出现和广泛运用是国际私法的重大改革和新的,这项原则的采用形式有三种,一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采用,二是任意选择性连结因素的采用,三是有条件选择或依序选择或补充性连结因素的采用。[20] 虽然是60年代的法规,但韩国1962年涉外私法对弹性连结原则还是略有涉及,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确定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二是对行为的方式指定了以确定该行为效力的法律为准据法之外,还规定法律行为方式的有效也可适用行为地法,但是,如果当事者的意思指定了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法律时,则要依据该法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效力;三是确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的准据法;四是确定遗言方式的准据法。[21]旧的涉外私法被认为只采用了任意选择性的连结因素,而没有采用有条件选择的连结因素,[22]其实,就上述第二方面规定的意思看,在确定行为效力的法律和行为地法之间是可以任意选择的,但在确定行为效力的法律和行为地法与当事人指定的法律之间则是有条件选择的,即如果当事人指定了法律,应该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指定法律时才能任意选择确定行为效力的法律或行为地法。 新的国际私法除了广泛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外,还较多引入了任意选择的连结因素和有条件选择的连结因素,运用范围已经得到扩大,包括:本国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的确定以及法律行为方式、任意代理、不法行为、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一般效力、夫妇财产制、离婚、婚姻中的亲子关系、婚姻外的亲子关系、婚姻外出生者的准正、亲子间的法律关系、扶养、继承、遗嘱、票据和支票行为的方式、船舶碰撞等方面准据法的确定。[23]韩国国际私法的这一发展顺应了国际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韩国国际私法先进性的又一表现。 6、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扩大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今国际私法中又一重要原则,且适用范围具有扩大的趋势。[24]1962年涉外私法仅在缔结合同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和法律行为的方式两方面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5]范围狭小。新的国际私法在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时对适用范围作了扩大,不仅在合同领域充分发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作用,[26]还在任意代理、事务管理、不当得利、不法行为、夫妇财产制、继承等领域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7]而且,法规还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扩大到两种法律选择的场合,一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规的基本原则被适用的时候,即前述准据法确定的例外情况,具体说是:如果法规指定的准据法与法律关系联系不密切、而另一法律与法律关系具有密切联系,则作为例外,不适用法规指定的准据法,而适用该另一法律,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当事人选择了准据法的情况,也就是说,即使法律关系与法规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有更密切的联系,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合法选择了准据法,那么就只能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不适用与法律关系具有更密切联系的另一法律;二是接受反致的时候,即如果法规指定的外国法反致韩国法律时,韩国法院可以适用本国法律,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当事人选择了法律的时候,即如果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准据法,则法院不能接受反致。[28]此外,法规还在确定消费者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管辖权方面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29]两相比较,在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方面,新的法规较旧的法规有了很大发展,新的法规显然更符合国际社会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7、接受反致的范围的扩大 1962年涉外私法仅在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情况下接受直接反致,即当法规指定的当事人的本国法反致韩国法律时,韩国法院可以接受这种反致,适用内国法律,此外法规还在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选择上接受转致。[30]2001年国际私法在反致方面的一个最大变化是扩大了接受反致的范围,新法规规定,只要法规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反致了韩国法律,韩国法院就可以接受这种反致,即所谓的外国法不限于当事人本国法。此外,新法规同样在涉及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行为能力方面规定接受转致。[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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