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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2001年国际私法立法概况(4)

2017-03-03 01:12
导读:8、实体法的考虑 提高对应该适用的实体法的内容的考虑程度,是国际私法从“管辖的选择”到“结果的选择”的新,目的在于提高对民商关系中处于弱势

8、实体法的考虑 提高对应该适用的实体法的内容的考虑程度,是国际私法从“管辖的选择”到“结果的选择”的新,目的在于提高对民商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其是通过直接关注相关实体法的内容,选择适用能给予当事人最好保护的实体法。[32]1962年涉外私法在选择实体法时没有表现出愿意考虑实体法内容的态度,体现进步的新的法规在多方面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其中之一就是接受了“结果选择”的新观念,在保护儿童权益及和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益的宗旨下,适当考虑了实体法的内容,倾向于选择有利于儿童和弱方当事人权益的实体法。[33]法规在确定有关亲子关系准据法时,设置了较多可选择的连结点,目的在于适用一个最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实体法;[34]在确定扶养准据法时,法规的意向是力图适用一个能使被扶养人从扶养人那里获得扶养的实体法;[35]在确定消费者合同和劳务合同准据法时,法规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以保证赋予消费者和劳动者保护的强制性实体法规定能够得到适用。[36] 9、国际公约的考虑 2001年国际私法作为一部法规,在很多方面考虑了有关的先进国际公约的规定,并接受和纳入了这些规定,使之成为法规的部分内容。[37]法规在确定债、特别是合同之债的准据法时并容纳了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适用公约》的相关规定;[38]在确定扶养准据法时参考纳入了1973年海牙《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的相关规定;[39]在确定遗嘱准据法时参考纳入了1961年海牙《关于遗嘱方式法律适用公约》的相关规定;[40]在确定消费者合同和劳务合同管辖权时参考纳入了1968年欧共体《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及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1999年草案的相关内容。[41] 10、国际裁判管辖规定的扩大和新设 早先韩国没有关于一国法院对国际民事事件进行裁判的权限的成文法规定,国际裁判管辖规则主要存在于判例中。[42]1962年涉外私法仅对限定治产和禁治产、失踪宣告、监护等非讼事件的国际管辖略有涉及。[43]国际民事诉讼的日益频繁、国际裁判管辖重要性的日益增大,使韩国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在新的国际私法中以成文法形式对这一作出某些规定。[44]2001年国际私法在第1章“总则”中规定了国际裁判管辖的一般原则,在“债权”一章中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国际管辖作了规定,[45]此外,旧法规中关于法院对失踪宣告及限定治产和禁治产实行管辖的原则仍被保留在新的法规中。[46] 11、内容的补充和体制的完备 2001年国际私法中有关国际裁判管辖、惯常居所地法、准据法确定的例外、权利能力、法人和团体、任意代理、运输工具、移动中的物件、基于债权产生的约定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债务的接收、通过法律所作的债权转移、消费者合同、劳务合同、准正等方面的条文是新设的规定,1962年涉外私法中没有这些规定。此外,法规还对学术上存在争议、旧法规没有涉及的外国法的适用、准据法的指定范围、内国强制性法规的适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新设的规定对国际私法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使法规的体制更加完备,确保了法律的安定性,也提高了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47] -------------------------------------------------------------------------------- [1] 【韩国】法务部:《国际私法解说》,第3页,2001年。 [2] 【韩国】大法院1979年11月13日宣告78da1343判决;大法院1982年8月24日宣告81da684判决;大法院1990年4月10日宣告89da ka20252判决;大法院1992年7月14日宣告92da2585判决;汉城地方法院东部地院1995年2月10日宣告93ga hab19069判决;大法院1997年9月9日宣告96da47517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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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韩国】法务部:《国际私法解说》,第3页,2001年;【韩国】石光现:《2001年改正国际私法解说》,第3页-第5页,芝山,2001年9月版。 [4] 【韩国】法务部:《国际私法解说》,第4页-第8页,2001年;【韩国】石光现:《2001年改正国际私法解说》,第5页-第11页,芝山,2001年9月版。 [5] 【韩国】石光现:《2001年改正国际私法解说》,第17页,芝山,2001年9月版;【韩国】金演、朴正基、金仁猷:《国际私法》,第57页-第96页,法文社,2002年版;【韩国】徐希源:《国际私法讲义》(新稿版),第120页-第130页,一潮阁,1996年1月版;【韩国】金容汉、赵明来:《国际私法》(全订版),第189页-第194页,正一,1992年版。 [6] 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中文)全文载于《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3),出版社,2003年。 [7] 【中国】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 [8]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9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9] 【韩国】石光现:《2001年改正国际私法解说》,第15页,芝山,2001年9月版;【韩国】金演 等:《国际私法》,第49页,法文社,2002年版。 [10] 【韩国】石光现:《2001年改正国际私法解说》,第15页-第16页,芝山,2001年9月版;【韩国】金演 等:《国际私法》,第49页,法文社,2002年版。 [11] 1962年《韩国涉外私法》第16条-第19条、第22条。 [12] 【韩国】法务部:《国际私法解说》,第12页,2001年;【韩国】石光现:《2001年改正国际私法解说》,第17页,芝山,2001年9月版;【韩国】金演 等:《国际私法》,第49页,法文社,2002年版。 [13] 2001年《韩国改正国际私法》第37条-第40条、第45条。 [14] 【韩国】法务部:《国际私法解说》,第12页,2001年;【韩国】石光现:《2001年改正国际私法解说》,第19页,芝山,2001年9月版;【韩国】金演 等:《国际私法》,第50页,法文社,2002年版。 [15] 2001年《韩国改正国际私法》第3条、第4条、第14条、第26条-第29条、第32条、第37条-第39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50条。 [16] 【韩国】石光现:《2001年改正国际私法解说》,第18页,芝山,2001年9月版;【韩国】金 演 等:《国际私法》,第51页,法文社,2002年版。 [17] 2001年《韩国改正国际私法》第3条、第26条、第37条、第38条。 [18] 2001年《韩国改正国际私法》第8条。 [19]【中国】沈 涓:《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修订本),第200页-第21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中国】沈 涓:《论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论文),载《当代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中国】沈 涓:《合同准据法的解释》,第108页-第130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 [20] 【中国】韩德培主编:《中国冲突法》,第21页-第2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中国】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第3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 [21] 1962年《韩国涉外私法》第2条、第3条、第9条、第10条、第27条。 [22] 【韩国】石光现:《2001年改正国际私法解说》,第18页-第19页,芝山,2001年9月版;【韩国】金 演 等:《国际私法》,第51页,法文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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