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4)
2017-03-22 01:00
导读:“今天民商法在几乎所有的方面都有一部分,常常是很大的一部分是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或者大体统一的。”日本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充分认识到法律对全球经
“今天民商法在几乎所有的方面都有一部分,常常是很大的一部分是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或者大体统一的。”日本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充分认识到法律对全球经济交流和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日本民法典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在编纂民法典时采取了“西化”方针。当时西方包括英、美、法、德等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是较为发达的,代表了国际法学的先进成果,所以日本移植他们的法律后所体现的国际性特征是不言而喻的。梅谦次郎曾说过“, 世上有人称我们的新民法是依德意志民法,这是肤浅的见解。体裁上虽酷似德意志法,但法兰西民法与德意志民法都是按照同等程度被参考的。”而且为编写新的民法典,法典委员会翻译、参照了大量的其他国家民法。梅谦次郎先生曾列举过参照的外国民法典:法兰西民法(1804) 、德意志民法第一草案(1887) 与第二草案(1895) 、普鲁士民法(1796) 、萨克森州民法(1863) 及德意志其他州法、奥地利民法(1811) 、荷兰民法(1829) 、意大利民法(1865) 等。起草者之一的穗积陈重先生则称日本民法典是“比较法学的成果”。[11]日本民法典的制定,是对各国法律综合比较、鉴别、筛选的结果。日本民法典无论是在编排体系还是在法典内容上均体现了对不同国家、不同法系法律的融合。日本民法典的体系主要借鉴德国民法草案的编排体系,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但物权编和债权编的顺序没有依照德国民法,而是将物权编放在债权编之前。这主要是因为日本新民法在编纂时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法国民法典的编撰体例是人、财产所有权、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财产所有权相当于物权,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则包括债权的内容,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国民法典对日本民法的巨大影响。在内容上,法典继承了德国民法典的伟大创造,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并以公序良俗这一一般性原则作为判断的依据;关于占有制度,则系采法国立法例,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而德国立法则认为占有仅指事实,而非权利。[12]在物权变动形式方面,日本民法典也没有采德国民法典公示生效的做法,而是与法国民法典一样,实行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在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和承诺效力的立法上,日本则借鉴了英国的判例法。日本民法典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则来自于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因此,日本民法典实际上是对世界各国先进的民法兼收并蓄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特征。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焦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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