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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

2017-03-22 01:0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关键词: 日本民法典/基本特点/启示 内容提要: 日本民法典对于日
关键词: 日本民法典/基本特点/启示 内容提要: 日本民法典对于日本的民族振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卓越的贡献。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 融合了西方各国民法典的精华,成功地实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性、现代化和现实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谐。因此, 加强对日本民法典基本特点的研析, 可以为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Abstract :The Japanese Corpus of Civil Law contributes a lot to its national revival ,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As the first corpus of civil law in Asia , it has successfully integrated the na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ism , the modernity and reality , and the codifying and fusing of civil law system under the basic guidelines oftransplanting , pursuing substantial results and the widest incorporation. The study of its essential features may behelpful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ese Corpus of Civil Law.

Key words :Japanese Corpus of Civil Law; essential features ; instructiveness


一、日本民法典的生成

一部法典的历史就是一部社会的发展史。“每一种法典,都是一定的国情、历史、文化的制度凝聚,是我们检视一定社会、一定国家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水准、法律制度文明以至整个制度文明的进步程度的最主要的尺度之一。”[1]日本民法典诞生的直接推动力就是要废除西方列强在日本的治外法权,实现主权独立。然而,作为一部反映与规制全体日本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典,不可能仅仅依靠一场废除治外法权运动就能造就出来的,它的生成必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与之相应的思想与法学理论方面的准备,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1. 废除治外法权是日本民法典生成的最直接的政治动因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日本民法典编纂的成功,应该说是在废除治外法权这一大前提下,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2] 19 世纪初西方列强开始在亚洲扩张势力范围,通过坚船利炮洞开了日本的大门。西方列强与日本签订不平等条约,迫使日本丧失了司法主权的独立与关税自主权,强迫日本承认包括司法在内的本国法律制度在日本领土上对本国国民进行裁判的效力。在当时,废除这些不平等条约,成为日本国民的强烈愿望和政府的首要职责。明治政府上台以后,头等大事就是力争修改日本在德川幕府末期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1871 年日本派伊藤博文等人赴欧美与各国交涉,西方列强则要求日本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楷模,制定各种法典,作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换条件。面对实力强大的西方列强,明治政府为了达到废除治外法权的目的,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的编纂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程。为了能使民法典达到西方列强的要求,同时虑及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范围内最具影响的民法典,因此日本聘请了法国学者博瓦索纳德加入到法典编纂工作中,在博瓦索纳德和日本国内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1890 年日本旧民法公布于世。但日本旧民法公布后立即遭到了国内强有力的批评,从而在延期派与断行派之间引起了一场激烈的“法典论争”,延期派认为民法典亲属法部分的现代化规定与日本的传统家制习俗格格不入,甚至出现了“民法出、忠孝亡”的言论。最终,延期派战胜了断行派,日本旧民法被迫延期。1893 年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典,设置了法典调查委员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西园寺公望为副总裁,同时任命帝国大学教授穗积陈重、富井政章和梅谦次郎为起草委员会委员。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在旧民法典的基础上,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一草案与第二草案的基本精神,并结合日本实际情况,完成了日本新民法典的编纂工作。1896 年通过公布了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1898 年通过公布了亲属编与继承编,全部民法典于1898 年7 月16 日正式施行。总之,来自不平等条约的压力催生了日本民法典的制定,条约改正运动成就了日本民法典的编纂事业。正如日本学者富井政章所言:“在法学尚未发达的今天,短期内成就如此庞大的立法事业,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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