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研究(1)

2017-06-25 01:02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研究(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成为统筹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在破解我国“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承载着巨大社会责任的新型合作组织。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基础是:“穷人联合”的经济学基础,平衡协调利益、平衡公平与效率、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法学基础。其责任主体有自身的特点,其承担社会责任具体表现是:对职工的最密切责任、对消费者的最普遍责任、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最直接责任、对社会的最重要责任。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社会责任 法学基础 责任主体 弱势群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不断勃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并将逐步成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主体力量。它较好地解决了户营经济走向市场问题,成为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重要组织体,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破解“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点,需要我们加以明辨、利用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组织作用,从而使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适应性。

大学排名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1] 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2] 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上一篇: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与派生诉讼(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