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4)
2017-06-30 01:00
导读: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施安乐死与此职责相冲突,并且还可能被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所利用而
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施安乐死与此职责相冲突,并且还可能被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所利用而将安乐死作为变相杀人的手段。
(2)人有生存的权利,只有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而安乐死与此相悖。
(3)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而不利于医学的进步。同时,安乐死也有可能错过三个机会:病人病情改善的机会;继续救治可望恢复的机会;有可能发现某种新技术新使该病得到治愈的机会。 (二) 安乐死争论的伦理分析
在支持安乐死一方的理由中,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心理负担以及节约社会卫生资源,即利于家庭、利于社会,这仅是实施安乐死的客观效果,并不能作为实施安乐死的动机或直接目的。因此,这种利他主义的论证,不能作为安乐死辩护的依据。否则,就会使临终病人感到活着成为别人的包袱,从而对他们形成一种潜在的压力,使之为家庭、社会而非发自内心的要求安乐死。实施安乐死的基本出发点应该是基于临终病人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免除难以忍受的痛苦,达到无痛苦、尊严的离开人间。同时,也体现了对临终病人自主权——选择死亡方式权利的尊重,当然也不能将这种权利泛化,而应严格把握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三、安乐死构罪的道德分析
道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人对事物的评价往往不同。支持安乐死的人们赞同 “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相统一的生命价值观,提倡尊重人的死亡权利。但笔者认为死亡的权利并不完全属于个人,它的行使必须是以对社会和他人无害为前提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绝对无价的,人们不应轻言放弃生命,安乐死违背了人生老病死之自然,也削弱了人类战胜苦难的力量和勇气。对于“生命质量”的说法,美国人舍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