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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3)

2017-08-04 01:10
导读:3.人体健康与社会和谐的保证。从医学角度来看,关注“动物福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粗暴屠宰、长途运输、不良生存环境等因素

  3.人体健康与社会和谐的保证。从医学角度来看,关注“动物福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粗暴屠宰、长途运输、不良生存环境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动物处在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会分泌大量的肾上腺激素并形成毒素,使成品肉的质量大大下降,这些对人体健康是非常有害的。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动物疫情或者其他传染病案件,如SARS、口蹄疫、禽流感案件等也充分证明了动物健康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另一方面,动物福利立法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维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这种关系失衡时,便会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灾难。我们应当自觉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充分认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规律。建立人与自然(包括动物)和谐发展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不利于动物福利保护
  
  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可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6类。然而,在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无论是从结构看,还是从内容看都很不完善,不利于动物福利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失动物保护基本法,且动物保护范围狭窄。上个世纪许多国家和地区如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先后完成了动物保护基本法立法。我国台湾地区在1998年10月13日也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并于同年11月4日正式公布实施,此外,为有效贯彻《动物保护法》,2000年1月19日颁布《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规范包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鱼类的保护和动物防疫三方面的规定,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但至今还没有一部统领全局的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对动物保护的目的、任务、对象、适用范围,动物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管理体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使制定各种类型动物保护单行法缺乏法律依据,而且给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带来一定困难。目前除了对野生动物有立法保护,对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保护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更谈不上对其福利进行保护。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是动物群体中的一部分,法律对这些动物保护的遗漏不能说不是一大遗憾。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刘哲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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