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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共同诉讼制度的缘起与价值分析(2)

2017-08-06 04:04
导读:二、共同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对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方式、手段和过程的要求。作为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 共同诉讼制度的价值取

  二、共同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对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方式、手段和过程的要求。作为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 共同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旨在实现公正、效率和秩序。
  (一) 共同诉讼的价值取向之一: 公正“公正是指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6]正包括诉讼过程中的公正(程序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实体公正) .共同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既要满足程序公正的要求, 也要尽量实现实体公正的终极目标, 并且通过前者实现后者。程序公正要求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 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拥有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加以反驳的机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争议往往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 如果对这些有牵连的纠纷都以独立之诉予以处理, 就会给发现真实带来很大的困难。不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有牵连的诉讼标的, 就可能造成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认定同一事实时得出不同的结论, 造成前后矛盾的裁判。而把相互间有一定牵连的诉讼合并审理, 上述难题会得到解决, 实体公正在一定意义上也就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共同诉讼对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确保原告持有作为他的请求的根据的实体法上的权利; 第二, 在诉讼不是由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情形下, 因为没有把真正的原告合并进来而驳回诉讼, 只有共同诉讼才能保护被告不受第二次诉讼的折磨; 第三, 旨在保护那些在没有他们参与的诉讼中作出的判决会损害他们利益的人。同时也保护原来的当事人, 因为没有这类人参与诉讼, 原来的当事人可能无从得到全面的救济。[7] (二) 共同诉讼的价值取向之二: 效率“恰当的审判程序不仅应当通过裁决使资源分配达到最大化, 而且审判程序本身必须做到尽可能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8]通过基本保持诉讼投入恒定而促成取得最大诉讼收益, 应当是实现诉讼过程的效率的重要途径, 而且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共同诉讼制度对拓展这一途径的利用价值就具有实际的作用。共同诉讼在考虑相应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特点的前提下, 通过一个程序查清相关的全部事实, 尽可能彻底全面地解决当事人之间所有联系的纠纷, 从而减少诉讼支出, 提高诉讼效益。一个诉讼程序一旦开始, 就意味着法官等诸多司法资源被案件束缚。因此, 尤其是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下利用一个诉讼程序解决多个纠纷, 能节省当事人的财力、人力和时间, 减轻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负荷, 实现司法资源效益最大化。“只要切实可行, 事实或法律问题相同的所有请求或当事人都应一案审理,当事人相同的其他请求也允许一案审理。”[9]毕竟,普通共同诉讼审理中工作量的相对增大和诉讼周期的相对延长的结果, 比之于将这几个诉完全分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所投入的诉讼总成本而言, 通常情况下, 前者要更为经济, 诉讼更加高效。尤其从社会成本角度看,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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