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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司法定监督机关。大陆法系沿袭成文法的传统,在立法上讲求权力制约的平衡及法律规范的细致、机构的对称,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结构的设计上安排了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作为监察机关。[2]即所谓的双轨制模式,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公司机关构造实行单轨制的国家的公司中不设监事会这种专门的监督机关,因此,监事会是一些设监事会国家所独有的公司监督机关。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但各国的具体规定又有差别。英美国家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职能上大陆法系公司机关构造采取双轨制的国家中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相当接近,监督都是其主要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体现在:我国公司机关构造是双轨制模式,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监督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A.检查公司财务;B.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C.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可见,我国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能一是公司财务监督;二是董事和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还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另在证监会制订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3、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5、检查、监督存在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6、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由此可知,独立董事尤其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是公司财务监督。同时《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也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有权向股民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同是公司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