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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2)

2017-08-07 06:19
导读:二是双方虽然有共同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是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

  二是双方虽然有共同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是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方式明确双方的清偿责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的实现。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个人债务依法应由责任者个人承担。三、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债务认定和处理的常见问题及其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不是脱离社会、自给自足的个体,而是与外界经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社会细胞,夫妻债务日趋复杂。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院有时对当事人的举证,要作出认定或否定的判断十分困难。同时,由于《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问题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难于操作,导致在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上难度较大。笔者试就当前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关于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逃避债务协商将财产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纯或主要承担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这类情况,凡有损于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假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随意虚报债务,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要充分调查和评判债务纠纷的发生、借款的用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否则很容易错误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三)关于夫妻分居期间发生债务
  我国没有设立分居制度,夫妻分居均属当事人在人身关系方面的处置,对财产关系不具有当然效力。因此分居期间的债务,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当事人来说,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另一方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但为防止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恶意举债,必要时,可以举证责任倒置,即除非债务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正当需求,或者分居配偶享受了该债务利益,或者该债务用于抚育未成年子女,否则,分居配偶另一方可以无共同偿还义务。
  (四)关于夫妻一方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产生债务
  这类债务认定的难度主要在于其经营管理企业的资金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这类债务的处理,关键要看是否为一方擅自行为以及是否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予以正确判定。
  此外,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债务的认定上还存在以下几个难点:一是对有些夫妻债务的性质难以界定。二是对夫妻债务的认定结果呈不合理性。
  
  四、关于夫妻债务的立法建议
  
  修正后的《婚姻法》和原有的司法解释虽对夫妻债务作了一些规定,但也是寥寥数语,且司法解释里的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为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维护交易安全,必须完善对夫妻债务的规定:
  第一,立法应对夫妻举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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