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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运用((2)

2017-08-08 03:52
导读: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各证据种类的具体要求 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运用证据时,需要非常准确、清楚地知道该部门的各证据种类的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各证据种类的具体要求
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运用证据时,需要非常准确、清楚地知道该部门的各证据种类的具体要求。知道具体要求,然后用合法的手段去收集,使之成为证据,这是证据运用的前提。本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分类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证据及程序证据等予以归纳,然后从行政诉讼法的高度去分析该部门证据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各证据种类包含的证据形式,证据形式的要求,怎样收集这种证据等。除了证据本身的要求外,这里更着重的是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讨论各证据种类的要求。
1、物证 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比如造假用的印版模具,生产地条钢用的中频炉等;违法行为的结果。如成品、标签、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等。
物证的收集方法:检查。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执法主体的现场检查权,检查相关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有则可以对有关物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主要形成于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在这种证据形式中要对物证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便与实物相互对应。物证的数量、型号、规格出处以及状态和特征等都要准确详备如实地记录;封存、查封和扣押。这是法律赋予执法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和可能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获取物证的方式须有前置条件,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可以成为复议和诉讼的内容,法律在设置这种权利是都有一定的限制,即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种必要性,这个前提证据要求的比较宽松,达到采取措施比不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大这样一个证明标准就行,至于案件到底应如何处理,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只有等到查清案件全部事实时才能最终认定;登记保存。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予执法主体在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抽样取证。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取证方法。 中国大学排名
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执法主体应保持物证的原物,原物保存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原物的复制件(但需证明与原物无误)或者照片、录象等,是种类物时保存其中的一部分。同时为了质证需要,物证上能签名的则须相对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则须有其他佐证证。.这种措施是为了证明物证是真实的,获取是合法的,物证是在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中产生的。通常单一物证不起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综合证明、互为依存条件、互为证明关系,才能体现物证的证明力。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包括:程序性文书。行政处罚中不仅要证明相对人违法还要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程序性文书就是这方面最重要的证据;相对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委托书等;相对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帐册,合同,标签,生产规章制度,价格表等;照片、传真件等。
书证的收集方法:行政主体的制作。制作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有:执法证件的亮明,执法人员的人数,来由,目的等的记载,通知书和告知书等的送达,调查笔录的制作等等。其必须真实,涂改处有签章或押手印。送达文书如果拒签,则须有证人证明等方式证明送达。这里更需要注意的是内部的程序性要求,有些相对人虽然不清楚,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但执法主体如果没有按要求去做,则在诉讼中依然可能败诉,也可能在申请强制执行中被裁决掉。如听政权利的告知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告知,告知书到处罚决定书的期间,处罚决定书宣告后送达的期间,登记保存的期间,查封扣押期间与产品保质期间的冲突问题,复检期间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冲突问题,送被检样品的方式和途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作到,都会影响到书证的证明力问题,或者说程序违法问题。另外还有执法中执法人员拍的照片,使用此证据材料时要附有文字说明材料。传真件可以直接作为书证使用;相对人提供。相对人提供的书证应由其注明提供时间和与原件核对无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许多是相对人不愿意提供的推说没有,甚至提供假材料的,常常增加执法的难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本着公平的原则有如下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那么行政主体则需要证明“依法定程序要求过”,由此行政主体则需要在调查笔录或者通知书中有明确的告知行为,并体现在相关书证中;复制。行政主体在现场检查时,法律赋予对有关书证复制的权利,甚至有的可以查封、扣押;查询。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可以查询取得。但对此应当在案卷中附有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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