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运用((3)
2017-08-08 03:52
导读:要求:书证须真实,制作须合法。包括:复制的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的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予以确认,并注明时间和出处;行政主体制作的每一页书证应
要求:书证须真实,制作须合法。包括:复制的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的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予以确认,并注明时间和出处;行政主体制作的每一页书证应当有执法人员、相对人、制作者的签名或盖章,并且表明是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涂改处押有手印。
3、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 形象的录音录象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如电子邮件加油机电路板等。
要求: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有两层: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排除掉;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
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执法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此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中,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运用多表现为“见证”的证明作用,如公证证明、新闻记者见证等,环节多在送达和现场检查拒签的情况下,也有取证过程的见证,由于技术性强的原因,此证据很少运用于整个案件的证明作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时有限制条件,要注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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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但对行政处罚来讲它仅指相对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只能就案卷所确定的事实去做陈述,因此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使用时只能是相对人的陈述,扩大一点讲,执法主体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内容可以作为被告的陈述,按处罚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查是行政主体的内部程序,也只有在诉讼中此才能上升为证据,根据本文的观点,也将此划为此类证据,证明处罚与违法情节相当。其主要包括: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供认、辩解和整改;陈述申辩的内容;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记录。
要求:当事人陈述不等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并且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和辩解,执法人员要进一步的取证落实。当事人的承认,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且知道这种表示和认可不利与己。要有签名或盖章和出具的时间。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使用,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针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此类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检验报告,此针对的是产品的质量;检定报告,此针对的是计量违法行为;鉴定证明,此针对的是被假冒对象所出具的非其生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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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规制
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