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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唐代前期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刑事法律

2017-08-09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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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国家军事利益作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为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所着重保护,在这方面,我国古代法律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唐代前期的情况就很典型。本文作者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分析了唐代法律维护军事利益的做法、特点及其原因。

  国家军事利益指国家在防御来自内外部敌人的武力威胁,保护自身安全活动中的利益,一般包括战时的动员、戒严、军队组建、作战指挥、后勤保障及平时的军事训练、物资储备、武器研制、重要目标保护、民众国防教育以及对外军事效等活动中的国家利益。国家军事利益作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为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所着重保护。法律维护军事利益的关键点是处理好对武装力量的高速。武装力量(主要是军队)是一柄剑,法律要保障其锋利、坚韧,以战胜敌人;法律又要保证对它的牢牢控制,不要让剑伤害自己人。处理好这种保障与控制的关系就可以实现国家安全、法制稳定的目的。在这方面,我国古代法律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唐代前期的情况就很典型。唐朝前期(指618年李渊建唐至755年安史之乱之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成熟时期。它军力强盛、版图辽阔、经济发达、法制统一,当时的唐朝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分析唐法律维护军事利益的做法、特点及其原因。

  一、各种法律形式协调一致

  唐代前期军事刑法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律典、军令和诏敕。[1]“律以正刑定罪”,是国家刑法典。[2]它以“常法”的形式, 刑法诸形式中占居主导地位。军令是军队的某一方面的统帅发布的、适用于某部分军队内部的强制性规定,有时也适用于全军,内容包括行政措施、军纪、奖惩办法等,其中有大量刑法规范。其名称有多种,太子、亲王领兵在外,其令称“教”,其他将领发布者称“令”,统称“军中号令”。李靖军令是这类军令的代表。[3]制敕是皇帝针对特殊情况发布的指令,可以突破“常法”规定,“临时处分”,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唐朝立法者巧妙地将这几种法律形式结合在一起,与其他各种法律形成一致的整体,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军事利益。

  (一)在外部,刑法与行政法相协调

  唐代行政性法规用令、格、式的形式,涉及军事方面的主要文件有军防令、公式令、兵部格、兵部式等。它们从积极方面规定国防和军事行政的各种制度和工作程序,违反这些规定,都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这些责任明确规定在律典中。

  例1,违令之罚?擅发兵。《军防令》:“差兵十人以上,并须铜鱼敕书勘同,始合差发。若急须兵处,准程不得奏闻者,听便差发,即须言上。”发兵人数、手续、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都很清楚。擅兴224条:“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在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时,“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违令的刑事责任也很明确。具体发兵手续,《公式令》、《监门式》有规定,违令式给发兵符另罪处理。

  例2,违令之罚?镇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军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擅兴239条:“若镇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疏议说明令中规定的杂活“非正役,不责全功,自须苦乐均平,量力驱使。”“若使不以理,而防人虽不逃走,仍从‘违令’科断。”

  例3,违式之罚?烽侯不警。《职方式》:“放烽讫而前烽不举者,即差脚力往告之。”卫禁90:“诸烽侯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镇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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