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评刑法第237条规(2)
2017-08-09 05:26
导读:那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到底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应该是违背妇女意志,亦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判断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关
那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到底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应该是违背妇女意志,亦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判断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关键。换句话说,凡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实施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果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并不违背意志,则不能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理由如下:
(一)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特征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为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毫无疑问,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的身心健康。强制猥亵、侮辱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必然对被害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所以,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是与该罪的客体特征相符的。
(二)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特征并不矛盾
如前所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猥亵、侮辱妇女。暴力、胁迫方法是对妇女使用伤害、殴打等有形力加以打击以及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精神压迫,致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这理所当然地不被妇女接受,是明显地违背妇女意志的。而在其他方法中,以酒灌醉、药物麻醉、趁妇女熟睡或者丧失心神之机等,致妇女于无法反抗的地步或者趁妇女不知反抗时加以猥亵、侮辱,应当说也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因为此时利用的是妇女无法表达意愿或者不知表达意愿之机,这种在被害妇女无法表达意愿或者不知表达意愿时的猥亵、侮辱行为,必然是违背其意志的。既使是诸如在公共场所向妇女故意显露生殖器的猥亵妇女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象不易得出违背妇女意志的结论,但只要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行为其实是一种严重违反善良社会风尚和良好的性道德观念的行为,是极端淫秽、下流的表现,通常为妇女所强烈反感、厌恶,不可能为妇女接受和愿意,当然就更被妇女的意志所反对。因此,不管是以暴力、胁迫猥亵、侮辱妇女,还是以其它方法猥亵、侮辱妇女,从本质上讲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所以,违背妇女意志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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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可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不应该是强制,而应是违背妇女意志,故刑法第237条中的“强制”二字实属多余,建议在修改刑法时予以删除。 二、“侮辱”不应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方式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有猥亵妇女和侮辱妇女两种形式。那么,何谓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呢?通常的观点认为,所谓猥亵妇女和侮辱妇女,表现形式不同,本质一样,都是指用淫秽、下流的动作和语言,损害妇女人格尊严而又伤风败俗的行为。具体说,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实施奸淫行为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例如,搂抱、接吻、捏摸乳房、抠摸下身等。侮辱妇女,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用淫秽下流语言调戏妇女,剪开妇女裙裤,使其露丑;向妇女显露生殖器;强迫妇女为自己手淫;扒光妇女衣服示众,等等。(注:高铭暄.新编中国刑
法学(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出版社,1998.702.)我们认为,作为一种犯罪的两个方面,对猥亵妇女和侮辱妇女如此表述未尝不可,但从理论上说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表述并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要正确理解猥亵妇女与侮辱妇女的含义,首先必须对猥亵与侮辱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入地剖析。猥亵,本意指淫乱、下流、做下流动作之意,(注: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务馆,1983.1198.)具体内容包括奸淫行为在内的所有淫秽、下流的有伤风化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以追求刺激、满足自己或第三人的性欲或者是以引起、挑逗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性兴奋,进一步达到性心理的满足。故此猥亵行为在外部表现形式上突出体现为淫乱、污秽、下流,是对良好的性道德观念和善良的社会风尚的极端蔑视、破坏,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猥亵行为必将会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侮辱,本意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进而使其蒙受耻辱的行为,(注: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务馆,1983.1223.)具体包括使用暴力在内的各种方法毁坏他人名誉和贬低他人人格,使之承受耻辱,侮辱的目的就在于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遭受损害,以达到泄愤、出气、报复等心理满足,因而侮辱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突出体现为卑鄙、丑恶,通过沾污他人格,损害他人声誉和品质,进一步给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创伤和摧残,据此可知,猥亵和侮辱是性质完全相异的两种行为。有的同志认为,侮辱妇女的行为往往是出于流氓动机,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侮辱罪则往往是出于报复、嫉妒等动机,追求贬低或报害他人人格的目的。(注:余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8.)这种理解其实是对侮辱行为的一种误解,难以自圆其说,因为侮辱罪也存在着侮辱妇女的情况,那么这种侮辱妇女的行为该出于何种目的呢?岂不是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相混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