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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评刑法第237条规(3)

2017-08-09 05:26
导读: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刑法第237条把猥亵和侮辱两种目的完全不同的行为作为犯罪目的相同的行为规定在同一条款中,使其成为一种犯罪客观行为的两种不同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刑法第237条把猥亵和侮辱两种目的完全不同的行为作为犯罪目的相同的行为规定在同一条款中,使其成为一种犯罪客观行为的两种不同方式,本身便是一种矛盾。就法律规定的结果来看,无疑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既要区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侮辱妇女与猥亵妇女的不同,又要将此种意义上的侮辱妇女与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作不同界定,导致陷入两难境地。尤其是要进一步界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以暴力等方法侮辱妇女同侮辱罪中以暴力等方法侮辱女女之不同时,更是颇为棘手。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更成问题的是,当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的时候,将很难将这样的侮辱罪与侮辱妇女罪区别开来。”(注:侯国云,等.论新刑法的进步与失误[J].政法论坛,2000,(1):61.)的确,从具体情况来看,认为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本质一样、无甚区别的观点,在对这两种行为进行理解和区分时,无一不陷入如上所述的为难、矛盾的地步。其实,这并不奇怪,因为法律规定本身便是一种矛盾,对这种矛盾的规定试图加以诠释,当然会陷入矛盾之中。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刑法将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并列为一种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不但起不到什么作用,还会带来理解和认定上的矛盾和麻烦。最好的办法是将“侮辱”二字删掉,这样既解决了上述矛盾,减少了由此产生的理解上的麻烦,又有利于司法实践具体操作、运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于实践中都是合乎情理、非常可取的。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刑法国际化:内涵·成因及其表现
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定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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