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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之现状及其完善(

2017-08-09 04:4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中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之现状及其完善(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
摘 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矛盾,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完善立法,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建立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 现状;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是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堪忧,绝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执法工作的一大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性颇大。具体而言:由于证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出庭作证,要有效定罪,必然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制作的书面证言,法官对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调查,仅局限于摘录和宣读控方卷宗所记载的笔录,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成为法官对控诉证据的书面性审查,而这种书面性审查很难使控辩双方进行有效的、实质性的质证,使法庭质证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当证人证言存在明显漏洞或证与供、证与证之间存在矛盾时,法官无法通过证人出庭,控辩双方交叉式询问质证,对证言鉴别真伪从而去伪存真,公正执法,而只能凭经验、理性等自由判断,从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同时也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度和认同感。但是反之,如果证人出庭作证,则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的质证,减少外界因素对证人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言的真实性,同时,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有利于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因此,本文仅对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做简单的论述,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涵义及其意义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它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
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人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也就难保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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