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之现状及其完善((3)
2017-08-09 04:44
导读:(四)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因出庭而承担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应该如何赔偿。我国是一个农
(四)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因出庭而承担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应该如何赔偿。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贫困人口所占比例大,刑事案件发案率也相对较高,特别是一些地处边远地区或离审判地点较远的证人,要其承担交通、住宿费压力很大。现代社会由于人都是有着强烈经济观念的“经济人”,如果出庭作证只能给自己带来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或回报,吃力不讨好的事有谁愿意干呢!
(五)耻诉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对证人作证的负面影响
中国几千年形成的耻诉厌讼的法律文化思想,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根深蒂固,很多证人存在着明哲保身的思想和传统,加之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作证意识严重缺乏,认为揭露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不参与作证既不犯法,亦不为过。同时,自古以来,百姓进衙门被认为是不好的事,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明哲保身思想的干扰下,认为作证就是在人家背后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为,会被人耻笑。而有些人则缺少正义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怕给自己带来不便,得不偿失,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在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时,想方设法予以躲避,即使在确实无法躲避的情况下,通常也是采取“避实就虚”的策略,仅就无关痛痒的事实与情节作证,对于关乎案件定罪量刑的内容则一概以“想不起来”、“记不清”之类的语方予以搪塞。可见,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已严重地阻碍了证人正常地出庭作证。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试关于中国刑法中贪污罪法定刑存在 问题
浅析索贿 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