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提案权初关于 (1)(4)
2017-08-09 05:26
导读:“我们究竟从宪法中的哪一部分得到了这样的权力,以至于可以在提交各州批准的修正案之中附加如此的规定?当我们宣布该宪法修正案将提交各州之际,
“我们究竟从宪法中的哪一部分得到了这样的权力,以至于可以在提交各州批准的修正案之中附加如此的规定?当我们宣布该宪法修正案将提交各州之际,我们的权力就已经穷竭(exhausted)了。”[35] 道理就是如此简单。 四、修宪提案的撤回 上文已经论述了,一项修宪提案一经提出,随即在提案机关与修宪机关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并不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同时,提案机关也不能通过规定批准时限的方式,规定该法律关系的存在期间。那么,难道此一法律关系一经产生就持续并且永远存在吗?美国密里苏达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Paulsen认为,虽然一项修宪提案一经提出就持续存在,但国会在四分之三以上各州有效的批准之前可以随时撤回该提案,从而结束其使命。这就涉及到修宪提案的撤回问题。这里本文先介绍Paulsen的观点,之后展开评论。 (一)Corwin修宪案与国会撤回修宪提案问题 Paulsen之所以主张修宪提案可以撤回,与美国修宪史上一条未被批准的修宪提案密切相关。1861年3月2日,在林肯就任美国总统2天之前,国会通过了一项修宪提案。由于该提案由议员Corwin提出,因而被称为“Corwin修宪案”。该提案规定,不得以修宪案的方式授权或者给予国会以废除或者干预任何各州包括奴隶制度的各种制度。该修宪提案当时只得到了两个州的批准。假如该修宪提案生效,它就成为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美国内战之后,正式通过的第13条宪法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度和强迫劳动。虽然美国通过内战修宪的方式,废除了国内的奴隶制度,但Corwin修宪案的效力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尤其是考虑到该提案拥护奴隶制的倾向,因此它似乎也是一个危险的存在。[36]美国宪法第27条修正案生效的历史会不会在Corwin修宪案上重演呢?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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