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监管权的配置(1)(3)
2017-08-10 02:04
导读:在我国基础设施产业领域,监管权过于分散是主要问题,并由此导致了监管不力与市场秩序混乱等现象,因此,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应该以加强
在我国基础设施产业领域,监管权过于分散是主要问题,并由此导致了监管不力与市场秩序混乱等现象,因此,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应该以加强监管权的统一性和执法力度为主要政策追求。
监管权的过于分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设置过于狭窄,缺少综合性与全局性,彼此有内在关系的领域或者行业往往被人为分割在不同的监管机构。例如,在能源领域,我们缺少统一的能源监管机构,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水力电力等各自为政,彼此分割。在
交通运输领域,交通部只管理公路与水路运输,民航、铁路各自有独立的管理部门。在电信领域,广播
电影电视与电信产业分割,内容方面还有新闻出版、宣传、保密、安全等部门监管,形成多头管理,某些领域实际无人负责的格局。最近一次的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尽管强调了多设立综合机构,少设立专业管理部门的原则,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基础设施产业领域监管机构设置过于狭窄的状况。
监管权过于分散的另一个表现是统一的监管权往往被分割在产业监管机构与其他综合政策部门或者执法部门之间,使基础设施产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权被严重分割,监管能力受到制约。根据价格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电力法、电信条例、铁路法、民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国的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基础设施产业产业监管机构在进入、合并、标准、安全、互联互通、价格、收费、经营等方面的主要监管权实际上被计划、财政、经贸、工商、技术监督、劳动等众多部门分割,致使多头执法,各自为政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加大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导致无序现象蔓延,还加重了社会负担,引起民众的不满。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特别加强了工商、技术监督等综合执法部门的地位和权力。但是,应该注意,这些综合执法部门权力的加强,有可能进一步分割甚至削弱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在内的产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因此应该协调这些综合执法部门与基础设施产业产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管辖权交叉问题,保证产业监管机构监管权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
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制度的初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