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经济法中税法体系的制度性批判及法治模
2017-08-10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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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经济法中,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
摘要:在中国经济法中,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税法体系,暴露出了一系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极不相适应的制度性缺陷。这就需要公共需要论和税收法定主义作出必要性和正当性的解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法体系应成为中国税收法治模式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经济法;税法体系;制度性批判;法治模式;税收法定主义
Abstract:IntheChineseeconomicrulesandregulations,formsintheplannedeconomytothemarketeconomyswitchtimeChinesetaxlawsystem,exposedaseriesoftheinstitutionalflawwhichdidnotadaptextremelywith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development.Thisneedspublictoneedtodiscusswiththetaxrevenuelegalprinciplemakesthenecessityandthevalidityexplanation,istheChinesecharacteristicsocialismtaxlawsystemshouldbecometheChinesetaxrevenuegovernmentbylawpatternthechoiceinevitably.
keyword:Economicrulesandregulations;Taxlawsystem;Institutionalcritique;Governmentbylawpattern;Taxrevenuelegalprinciple
一、税法体系的涵义
税法体系是指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税法形式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是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通常把中国现行税法体系简单地划分为税收实体法体系和税收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中国税法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经济法中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有:1.税法的表现形式;2.税法形式的权限,即税法事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和事项;3.税法形式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即在所有税收法律规范中,谁占主导地位,谁处于辅助的和次要的位置。
二、中国税法体系的制度性批判
中国税法体系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前逐步形成的。在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加强税收法治等方面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通过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税法实践工作的不断丰富,中国税法体系越来越表现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相适应,税收的正当性不断受到质疑,暴露出了税法体系固有之先天不足的制度性缺陷。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一)税收依据理论存在重大误区
建立在传统“国家分配论”税收依据理论基础上的中国税收立法,导致了中国纳税人权利义务观走向“应尽义务论”的重大误区。[1]
传统“国家分配论”税收根据理论认为,“所谓赋税就是政府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以此为理论依据的税收被定义为“国家以其
政治权力为依托而进行的无偿性分配”。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过分地强调,国家成为只享有征税权力而无须承担任何代价的权利主体,公民成为担负纳税义务而无权索取任何回报的义务主体,直接影响了纳税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意识和政府课税中对纳税人权利的应有尊重,导致“应尽义务论”在中国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盛行。这也是导致权力腐败、政府官僚主义的直接经济根源。
(二)行政法规征税缺乏正当性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税收是依据国务院暂行条例开征的,政府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缺乏正当性具有的中立性、对等性、公开性、开放性、稳定性等特质,[2]根本违法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和“无代表则无税”的征税价值理念,不利于纳税人缴税意识的养成和公共财政的建立。
(三)税收基本法空缺
中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缺少一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作为统帅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其制定对于中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立法的完善和税收司法的加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税收基本法的缺位,也是造成税法体系畸形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税收法定主义的借鉴意义
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可归纳为: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2.税收要素确定原则;3.税收程序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