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1)(2)
2017-08-11 01:07
导读:随着《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如何审查和判断,遇到的问题更加突出。犹如有学者在《行政
随着《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如何审查和判断,遇到的问题更加突出。犹如有学者在《行政处罚法》制定后所言:“当人民法院今后审理不服行政处罚案件时,其判案依据将会有新的变化,突出表现为: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了无权设定的处罚种类时,该类法规的有关条款,就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了。这使得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作为判案依据也有了取舍权。”[4]这种分析是正确的,但是,理论上的认识并不深刻,认识也并不统一,实践上更混乱。笔者认为,在《立法法》实施之后,这种状况又发生了变化,即法院的这种取舍权又被收回。当然,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众多的法律规范的辨析、评判(包括效力)的权利并不能被驳回。否则,就不存在法律适用,司法也就不成为司法。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是相对于刑事和民事诉讼而言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存在对适用的法律本身的争议,对事实争议由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即可,一般是一次性适用法律。但行政审判不同,除一次性适用法律外,还有二次适用的问题。在诉讼程序方面全由法院一次性适用,但对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依据的法律规范来说,则是第二次适用[5]。第一适用和和第二次适用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第一次是行政主体,第二次则是人民法院。(2)时间阶段不同:第一次是行政行为形成过程中,发生在行政争议形成之前;第二次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在行政争议形成之后。(3)性质不同:法院的第二次适用是对行政主体第一次适用法律规范正确与否的验证和审查,具有验证性和审查性。(4)适用的法律规范的“范围”从形式上来看不同;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规范,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还有非行政法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规范只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只能参照适用,非法渊规范性文件在法院判案依据上没有法律地位。(5)行政主体法律规范适用的事实,与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规范的事实不一样。人民法院基于的事实是行政行为本身全部过程的事实,范围要比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所基于的事实宽广。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表现形式来看,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数量庞广,层级分明,效力等级各不相同。
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特点分析的意义,就在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上。刑事诉讼适的法律规范应由法律确定,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规汇聚绝大部分亦由法律确定,由行政法规确定的较少,而由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和非法渊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更少。行政诉讼则不然,由于法院行政诉讼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仅有法律、法规、规章乃至非法渊的规范性文件[6],实际生活中,行政法规以下的法律规范文件确立的法律规范,被行政主体广为适用;又由于行政诉讼中法院法律适用有二次性即验证性和审查性适用的特点,使得行政诉讼必然要对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辨析、判断。从逻辑上讲,很难想象,一个依据与高位法律规范冲突不一致乃至抵触的低位法律规范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4、法律适用的逻辑规则和判案的说理要求
法官作为法律的专门家,其主要职责就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十分强调判决书的说理。判决书中的说理是连接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纽带,是法律适用的灵魂。尽管“出于成文法的制度背景,由于法官不能创造有约束力的先例,因而其判决通常局限于对可适用法律条款的分析,而不必像英、美国家的法官一样注重推理,但是,成文法的演绎推论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法律规范而只能借由判决书中的理由来阐述。加之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就更需要借助法官的判决,尤其是判决书中的理由,来达到活的、变动不定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呆板固定的法条之间的沟通。”[7]它对于保证司法公正、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法官素质、便于社会监督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讲理透彻的判决,才能经得起社会各界的评判。讲理透彻,对案件所涉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的辨析、评断必不可少。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