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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研究(1)

2017-08-11 01:1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研究(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如何对这些交叉问题进行解决,从审理中出现的交叉问题进行探讨。
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国家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交往领域中的干预和限制,实践中民事诉讼涉及到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经常出现的,主要是行政机关确认性行政行为和许可性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为人行使权利依据,而民事诉讼为了查清事实,依法也必须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的依据进行审查,以查明其是否合法。
司法实践中对此交叉问题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出现交叉问题后,先中止诉讼,建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提起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诉讼;二是可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三是在诉讼中涉及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时,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已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期限,民事行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若不超过,可以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应当先中止原诉讼,待相应的诉讼结果产生后再恢复原诉讼,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诉讼,法院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时,必须依据其所对应的实体法规规范作出判定,不能只审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一、论文前提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二者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制度,存在着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这种交叉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两大诉讼在哪些方面存在交叉,如何对这些交叉问题进行解决。笔者试从个方面对两大诉讼存在的交叉问题进行探讨。 中国大学排名
二、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受理中的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
1、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部分垄断性企业及事业单位一定的行政职能,该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时,若法律法规对此均未规定如何处理,应由法院还是行政机关主管。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授予广播电视局(虽然冠以局的称号,但实为事业单位)对破坏有线电视传播系统的违法行为享有处罚权,但对有线电视服务费的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在实践中,各地的作法不尽一致,有些地方认为广电局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享有行政职能,广电局可直接作出征收决定,逾期有线电视用户不起诉,不申请复议的,广电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另外一些地方则认为,有线电视用户拒交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广电局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是,广电局虽经法规授权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其毕竟不是行政机关,其只能在法规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其有限的行政权,对于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则不能行使,用户安装有线电视后,与广电局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用户拒交收视费的,属合同违约行为,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这里就存在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主管范围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交叉问题,若广电局作出征收决定,用户不服,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广电局起诉,法院则只能按民事案件处理,以上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征收服务费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实践中还有一类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部分行政机关或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向公民提供了有偿服务,而公民拒交服务费时,部门规章规定该行政机关享有征收权,如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凡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公用垃圾中转设施而拒交垃圾清运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在处理拒交垃圾清运费的案件中,有三种不同的作法: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建设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卫所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强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对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法院因其依据的规章授权不合法为由不予执行。其中第二种情形环卫所提起民事诉讼因不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出现了行政机关不能管法院不去管的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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