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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平衡的宪政理论--对中国宪法学的一个初步检(2)

2017-08-11 01:33
导读:从“应然”角度对法学的研究——其典型形态是自然法学 ,有着悠久历史传统。西塞罗在《国家篇》中宣称“法符合自然的正确法则。它永恒不变,并具

从“应然”角度对法学的研究——其典型形态是自然法学 ,有着悠久历史传统。西塞罗在《国家篇》中宣称“法符合自然的正确法则。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正确性”,就已表达了自然法的观念。自然法理论虽然遭到了来自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被认为不确切甚至无用 ,但它没有也不会就此终结。作为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想,它贯穿了整个法学的历史。在古代自然主义、中世纪神学主义、近代理性主义的不同时代都产生了相应的自然法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无论神学派还是世俗学派都宣称要“复兴”自然法,马里旦、达班、布伦纳是神学派“复兴”自然法学家的典型代表,而L.富勒、J.罗尔斯、R.德沃金则是世俗学派“复兴”自然法的法学大家 。这些法学家——包括神学派和世俗学派——的自然法理论,在我们今天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中都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自然法所包含的正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一系列价值观念,对现实始终具有批判的功能。无疑,自然法为人类的社会秩序提供了一种道德上的解释,使人类的秩序生活获得道德上的意义,它是人类走向文明的引导力量。
可见,事实与价值是两个并存的领域。法学研究必然在这两个领域同时并存,法学研究包含两部分:一是对“实然”宪法的研究,一是对“应然”宪法的研究。
2.迟到的回应:我国宪法学界对事实与价值二元观的引入
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的研究中开始出现一种与以往相当不同的方法。戴雪评论说,宪法研习者们既不希望去批评、也不希望去膜拜宪法,而仅仅想要理解它;而职责在于讲授宪法的教授则必须认识到自己并不是在充当批评家、辩护者或赞颂者的角色,而仅仅是一位阐释者;它们的任务既不是抨击、也不是卫护宪法,而仅仅是解释宪法的规则 。他还说,英国法学教授的职责在于阐明哪些法律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安排这些法律之间的等级秩序,解释它们的涵义,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展开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这是一种以事实为中心的研究方向,它力求描述关于宪法的“事实”。它拒绝对宪法进行评价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的宪法学则坚持一种相反的研究方向,即以价值为中心的研究方向,甚至认定像《人权宣言》、法国宪法这样的实定法都不过是人权、民主等绝对价值观念的体现。正如佐藤功所说的,法国宪法是有意识的产物 。戴雪的立场遭到了后世学者的质疑: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辨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学者们认为: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 。其实,宪法本身就是一个高度价值化的概念,任何一部宪法都必然是某种价值观念的确认或体现。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宪法同时也必须是事实的,宪法必然是实定法。宪法学研究的英国方法与法国方法之间的论争也许永远不会有结果,但西方宪法学逐渐克服了在两个方向上所持的绝对化立场,而在事实与价值两个领域同时展开了研究,并已认识到两个领域都是必要的。如美浓部达吉将宪法学的任务限定为:“第一,在于寻求什么是现在的宪法;第二,对于所寻出的法,加以系统的说明。” 前者属于宪法的事实问题,而后者则涉及宪法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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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国宪法学界直到近年才有学者提出了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的问题。莫继宏先生注意到宪法所特有的一些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自由、正义、民主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和宪法现象(即事实)的。他提出:研究宪法问题应当区分宪法事实问题与宪法价值问题,切不可以宪法价值的问题来完全取代宪法事实问题 。林来梵先生则将其“规范宪法学”建立在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相分离的基础之上。他认为,作为一种价值载体,宪法规范本身可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就好像一种单纯的容器。在此,事实与价值相对分离:宪法规范并不排斥特定的价值,或者说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注入其中,所以“载体”本身和特定的“价值”之间实际上是彼此可以分离的;当宪法规范被注入特定的价值之后,它便成为应然命题的载体,并相应的具有内在的价值取向 。两位学者都把这种区分看成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割裂,更不是要将价值排斥在事实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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