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及其在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2)
2017-08-11 01:33
导读:在以上三个子原则中,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均衡性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
在以上三个子原则中,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均衡性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总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三)比例原则的价值
首先,比例原则是公平与正义的具体化。有助于正义价值的实现。正如古希腊先哲所言:“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坏比例。”用破坏性极大的行政手段仅获得极小的行政目的,这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自由与民主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行政权力的设置和行使也是为了人人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所以行政权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影响必须是适当的、合理的,追求一个最大效率的平衡点。同样,评价某一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也有赖于以比例原则衡量其正义价值。
其次,比例原则体现了公共利益的价值和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要以牺牲行政相对人最小利益来行为,做到公益与私益并重,消除相对人不满和对立情绪,从而使社会秩序稳定。同时,比例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控制了行政主体的行为度,防止其滥用职权,从而也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再次,比例原则有助于实现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动态的比例平衡。程序和效率是一个矛盾体,他们之间的平衡制约关系直接关系着行政资源节约、行政目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保护等诸多要素的平衡。比例原则就是要求行政主体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益,最大限度地节约行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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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错位现象及其负面效应
(一)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错位现象
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错位现象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背离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情形。当前工商行政执法中,这种错位现象主要表现在:
1,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具体表现为畸轻畸重。在执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都赋予工商部门根据权力的目的自由判断行为条件、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合理处罚措施,做到标准基本统一,结果基本公正。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者在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标准,超出一定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自由裁量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缺乏同一性。法律法规根据社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幅度和种类内有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权力,除提高行政效率外,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也是立法不可或缺的目的。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行政审批与备案之比较
论行政诉讼法的独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