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5)
2017-08-11 06:35
导读:2、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及建议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院在司法审查中,解释和适用法律错误,任意扩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2、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及建议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院在司法审查中,解释和适用法律错误,任意扩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涉外仲裁案件审查裁决的实体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只能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任意扩大审查范围,既审查程序又审查实体。例如,在香港华兴公司诉厦门东风橡胶制品厂一案中,厦门中院就以仲裁庭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6
②滥用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拒绝适用外国法的一种理由,其特点是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含糊性。我国法律采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相似的说法。依照一般的理解,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指某一裁决的执行会使一个国家的重大社会或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或者根本违背一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违反一国的善良风俗。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多数国家主张严格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些法院却随意扩大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以地区利益和个别的利益来代替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在开封市东风
服装厂与台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执行案中,郑州中院在不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认定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17
③解释和适用法律过严,抓住一点,全面否定
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原则是:监督是为了协助和支持仲裁,对仲裁适度监督,即使仲裁程序有瑕疵,只要不对仲裁的实体产生影响,都应该予以承认。而我国有些法院对待涉外仲裁裁决过苛,只要仲裁程序存在瑕疵,一概否定裁决。例如,在香港振裕染印织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分会的仲裁裁决案中,深圳中院就以仲裁庭对当事人未缴纳仲裁费的仲裁请求进行裁决为由,撤销仲裁裁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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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在审查涉外仲裁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很严重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涉外仲裁的发展,在国际上也造成了不利影响。究其原因,作者认为不下于以下几点:
⑴我国关于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规定不合理和概念模糊等现象,这些是直接影响司法实践的决定因素;
⑵部分法院拘于地方利益,任意曲解法律。这和我国司法部门不独立,长期依附于行政部门是分不开的。而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医治这一痼疾的唯一良方。
⑶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造成对程序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有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院整体的、公正执法的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⑷一些法官素质亟待提高。由于对仲裁制度不了解,加之受诉讼程序法的,一些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对此,只能加强对法官队伍的
培训,提高法官的实践水平。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从无到有,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并注意和国际惯例接轨,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家监督和促进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有力工具。但是,我国的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给仲裁的和法制的完善带来挑战。这些都要求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献计献策,共同为完善我国的法制而奋斗。
①施米托夫著,赵秀文选译《国际贸易法文选》,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6页
②汪祖兴《浅谈仲裁的公正性—兼论中国的监督机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8年4月第2期,第21页
③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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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梁治平《再谈法律的正义》,载《南方周末》1998年10月2日第5版
⑤郭晓文《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载《国际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第416页
⑥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