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处分争议的可诉性
2017-08-11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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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行于1990年10月1日,随后又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7月11日),后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使行政诉讼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确定行政处分的不可诉性,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将行政处分争议纳入法院诉讼,是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需要,并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公务员水平,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行政处分争议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将行政处分纳入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制度的要求。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多年后,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又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但是,面对一个个因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决定而想寻求法院讨个公道的公务员仍然一脸无奈地走出法院,笔者认为,对行政处分的可诉性进行探讨非常必要。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违纪违法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务员所施行的惩戒措施。由于它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纪律责任措施,所以又称行政责任方式或内部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一直被排除在诉讼之外,行政处分决定的终局权被赋予了行政机关。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行政处分的这种不可诉性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本人认为: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纳入行政诉讼,既是当前形势发展的迫及需要,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一、将行政处分争议纳入法院诉讼的必要性 将行政处分争议纳入法院诉讼的必要性,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行政处分争议纳入法院诉讼是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需要 1、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对公务员存在着严重的权利侵害。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负面评价和制裁,是对公务员声望、名誉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并且公务员在受到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除警告处分外不得晋升工资档次,降级、撤职的还要相应降低工资,尤为严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