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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

2017-08-11 06:3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标题】Reviewing and Introspection on Chinese Education LegalSystem Construc
【标题】Reviewing and Introspection on Chinese Education LegalSystem Construction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Meeting of theCPCs EleventhXIAO 【提要】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成绩和主要经验,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认为教育法制建设必须以观念更新为前提;与解决当时面临的突出问题紧密相联;总结本国经验与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加强教育立法与注重教育法的实施齐头并进。【英文摘要】 thesis sums up the achievement and experience as wellas issues on Chinese educ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Meeting of the CPCs Eleventh.The authoradvances,the educ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must updateidea as precondition,must couplet tightly issue then and there,must combine summing-up the old sod experience and absorbingextemal experience,must bring into effect between law-makingand enforcement of law at the same time.【关 键 词】教育/法制/回顾/反思words/education/legal system/review/introspection【 正 文 】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基本结束了教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自1978年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与此同时,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了17项教育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各省市区人大也相继制定了138项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颁布了覆盖教育各方面工作的有关教育规章200余项;地方各省、市、区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符合当地教育需要的地方性教育规章。教育法规,从无到有,并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基本结束了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不断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观念逐步形成
1998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教育部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进一步规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行政职权法定化,对于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公正、公开开展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教育行政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务员的一系列规定,逐步使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在实体上合法,而且在程序上合法。尤其是原国家教委于1998年3月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重要作用。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全国部分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了教育政策法规处(室),专门负责调研、起草有关教育的 政策法规文件,受理教师申诉案件和教育行政复议案件,解决教育纠纷等事项。
(三)改革教育司法制度,受理涉教案件逐年增加
教育司法是司法机关查处教育违法案件和解决教育纠纷的专门活动。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从近些年司法机关受理的教育案件看,主要是学生在学校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学校举办的校办产业与其他组织所发生的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一般能根据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的规定得到妥善解决。也有一些社会不法分子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侮辱欧打学校师生的案件也可以根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究。对于一些教育部门的领导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案件也能够依法予以查办。为了更公正、更有效地处理一些教育案件,各地人民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创造了一定经验。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995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为了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探索教育司法实践,率先在全市成立了“长宁区人民法院教育巡回法庭”。同年,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成立了“教育法规执行室”,1996年4月又进一步成立了“教育法律法规审判执行联络室”。此外,上海市教科院于1998年1月12日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的“教育法制与咨询中心”,该机构接受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及家长等教育相关主体的委托,开展教育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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