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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3)

2017-08-11 06:36
导读:(三)总结本国教育法制建设经验与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 80年代中期,国务院以及原国家教委清理了建国以来的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规章,国务院于

(三)总结本国教育法制建设经验与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
80年代中期,国务院以及原国家教委清理了建国以来的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规章,国务院于1987年1月对1949-1984年间的教育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共100件明令废止或宣布自行失效,原国家教委也于1989年8月对1949-1988年间的教育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共415件宣布废止和自行实效。经过全面、系统清理,认真总结了教育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教育法治建设的方向。
由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慢,经验不足,为加速我国教育法治进程,抓住对外开放的机遇,应广泛研究和借鉴外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经验。为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先后组织翻译出版了《外国教育基本法选编》、《外国教育师法选编》、《日本国教育及文化法规要览》等书籍,同时还多次组团考察国外教育法制建设情况,有效推动了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四)加强教育立法与注重教育法的实拖并举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法可依仅仅是为实现法治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条件。“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遵守,仍然不能实行法治”(亚里士多德语)。近些年,我国在加强教育立法的同时,也注重贯彻落实教育法,逐步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和制度。如开展大规模的教育法规宣传普及,要求国家干部、学校领导、教师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规范教师行为,明确教育行政执法原则和程序;加强教育司法建设,不断解决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严格教育法制监督,增强教育法制的实效性。表明教育立法和教育法的实施不可分割。
三、存在的主要
(一)立法不完备
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从内部结构上看分布不平衡,远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全面、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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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教育法规的横向覆盖面尚不完整,一些在教育实践中急需的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教育经费法》、《成人教育法》、《教育行政组织法》、《教师聘任办法》等。这势必导致在相关方面无法可依,从而整个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进程。
二是从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看,还没有形成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教育规章的体系。教育法规要能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出不同层次的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从而形成一个教育法规,便于操作和检查。只有这样,教育法才能真正得到贯彻实施。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1992年国务院也发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0多年来,尽管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和规章,但对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遇到的诸如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经费投入、教师工资、校舍建设等重大问题,仍未能作出全面明确规定。这势必影响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造成一些地方拖欠教师工资、危房得不到修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已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
三是从立法技术看,教育法律法规的用语比较空泛,原则性表述多,可操作性不强。教育法规是教育行为的规范,应该解决由谁作和怎么作的问题,因此可操作性应是教育法律法规用语的最重要的特点。一般而言,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可以较为原则,而低层次的法规性文件则必须详细,最后达到能够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在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必然影响法律法规应有的效力。同时,教育法规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用了“暂行”、“试行”的名称,有的已用了十几年,长时期“试用”,既不进行修订也不作为正式法规发 布,必然降低教育法的效力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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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
教育行政执法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一些地方却大量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如《教育法》规定地方政府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要做到“三个增长”,但不少省、县多年来一直没有依法执行,却没有受到任何制裁。又如《教师法》规定,对拖欠教师工资的,地方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但《教师法》公布施行以来,有些地方政府仍在拖欠教师工资,就是限期后仍不改正者,也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法律意识薄弱,权大于法的观念依然存在,依法治教的行为还不自觉。二是不少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罚则。尤其是某些教育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中涉及多个部门时,因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具体,造成执法主体之间互相推诿,互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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