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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政府承认的性质时性——兼评相互承认理论(4)

2017-08-12 06:49
导读:承认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面行为。可以说任何国家政府都有承认其他国家政府或被其他国家政府承认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针对的

承认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面行为。可以说任何国家政府都有承认其他国家政府或被其他国家政府承认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针对的是在实质上和程序上符合国际法的对象。新政府承认一个在事实上久已存在并在国际法上得到公认的国家政府,是同普遍接受的国际法承认制度背道而驰的,在程序上不符合国际法。
(二)国际法体系中存在一定的先后次序
相互承认理论的支持者们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承认不是相互的,而仅仅是既存国家政府对新国家政府的单方面承认,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国家政府才有资格称为既存国家政府,而最早的一批根本不需要被承认的既存国家政府是怎样出现在国际法上的?对此比较合理的解释似乎是,确实有些国家政府是可以不必被承认的。
国际法是由国家创立的,而不是相反。在承认规则产生的时候,必定已经先有一部分国家拥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了。正如国际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从来不会被后加入组织的国家怀疑它当初的创始资格一样,被承认的国家政府也不应对国际上久已存在的国家政府的国际法律地位提出疑问,充其量只能以不建交的方式否认其在被承认国国内法上的法律地位。
作为新中国发展对外政治外交关系的指导思想,中国领导人毛泽东曾经在1949年3月的中共中央全会报告中指出:“我们是愿意按照平等原则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但是从来敌视中国人民的帝国主义,决不能很快地就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我们,只要一天它们不改变敌视的态度,我们就一天不给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以合法的地位。”
周恩来总理将此进一步具体概括为:“凡是没有承认我们的国家,我们一概不承认它们的大使馆、领事馆和外交官的地位”。
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的外交实践从一开始就并不涉及对方国家政府的资格问题,所关心的只是它们在中国的法律地位,而这应该是通过建交来解决的。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至于何谓“国际上久已存在”,或者说一个新国家政府成立多长时间以后才可以认为是既存的国家政府,这是一个事实而不是理论问题,难以用时间或给予它承认的国家数目来进行衡量。
一位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指出,在一个新国家已经被许多国家承认之后,承认的效果可以假定推展到一切其他国家,除非事实表明这些国家不肯承认它。
同样的理论也可以适用于政府承认。我们可以认为,如果一个政府已经被许多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既存政府所明示或默示承认,并且在反复的国际实践中一直被视为其国家的合法代表,那么该政府也就是一个既存政府了。
(三)肯定承认的单方面性质有助于从政治和法律效果上支持事实主义理论。
相互承认理论的支持者们还提出一项论据,就是相互承认有力地证明了承认的事实主义理论。相互承认固然是证明承认之前双方就客观存在的一条途径,但并非是舍此无他的唯一途径。单方面承认一样可以证明被承认者在被承认之前的客观存在,因为不承认并不能否定被承认者的国际法地位这一原则早已得到普遍接受,并成为事实主义的重要特征。既然单方面承认和相互承认在支持事实主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并无差别,那么事实主义就不足以成为支持相互承认的理论基础。
相互承认理论据称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有显著的效果。一位支持相互承认理论的中国作者于宁写道:“从政治角度看,相互性承认对那些企图利用承认制度对新国家或新政府进行讹诈的国家是一个有力回击,使得它们孤立新国家或新政府的阴谋难以得逞;从法律角度看,相互性承认迫使那些企图玩弄承认手段的国家,不得不认真考虑一下,由于拒不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而导致对方对它们的不承认,并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对保障新国家或新政府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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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事实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单方面承认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在政治上,只要坚持事实主义理论,就足以消除一些国家对单方面承认可能表现出承认国恩赐或侮辱的忧虑,因为承认或不承认不会对被承认者的存在事实产生影响,所反映出的无非是承认国对这种事实的认识程度。即使承认国出于政治考虑采取了与事实相背的行为,给被承认者带来恩赐或侮辱之感,那也并非是由承认的单方或相互决定的。单方面承认理论下虽然被承认者不能以不承认对方来反击对方的不承认,但可以有其他的补救措施(不建交便是一种)来使不承认自己的国家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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