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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政府承认的性质时性——兼评相互承认理论(6)

2017-08-12 06:49
导读:承认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单方面行为,而国际法院在核试验案中认为并非所有的单方面行为都产生义务,除非作出这一行为的国家有受该行为约束的意图,并

承认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单方面行为,而国际法院在核试验案中认为并非所有的单方面行为都产生义务,除非作出这一行为的国家有受该行为约束的意图,并通过对该行为的解释明确下来。
诚然,一个国家一旦承认另一实体为新政府,就表明它已认为该实体具备了作为政府与自己交往的资格,但不能因此要求承认国立即完全按照被承认实体的这种资格与其进行交往,同该实体建立完全相当于政府之间的联系(其最高形式即建立外交关系)。各国政府可以自行为它们之间的这种联系规定应当满足的先决条件,但无论这些条件满足与否,都不应该影响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新政府资格的认定,因为没有这种认定就根本谈不上随后的任何联系。从逻辑上讲,一个处于被认定地位的政府是不宜为别国对自己的单方面认定规定条件的。如果它的目的是要在这种认定的基础上与别国建立联系,那么这时候所规定的条件就是联系的条件而不是认定的条件,即建交的条件而不是承认的条件。中国政府提出的“条件”确实是承认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建交的先决条件,它是由承认通向建交的必经桥梁。因此,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意味着排除对任何其他自命为中国政府的实体进行承认的可能性,意味着必须与这样的实体断绝建立在承认基础上的官方关系,并在一切国际场合(包括国际组织在内)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地位。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承认仍然具有承认的性质,只要它是由承认国以承认的形式作出的,哪怕在实际上对承认的完整性有所减损,也并不因此影响承认本身的构成,只不过不能导致建交的结果而已。
 
三、结论
 
通过总结有关政府承认的主要理论观点,特别是结合对相互承认理论的批判性分析,一个最主要的结论就是:承认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单方面行为。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承认是一种主要由既存政府肯定新政府地位的单方面行为,这一点得到了大多数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支持。个别新政府或者长期互不承认的既存政府之间的相互承认是一种特殊情况,并不能改变承认本身的性质。相反,这样的相互承认可以说是由两个彼此相对的单方面承认行为构成的,缺少任何一个都不会影响另一个的承认性质。
承认是一种深受政治动机影响的法律性的单方面行为。既存政府在承认新政府的时候,应当遵循一定的客观法律标准,即有效统治原则。一个新政府只要在其国内有效地行使权力,在国际上有能力履行国际义务,就有资格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另一方面,既存政府在单方面决定给予承认的时候,往往包含有很强的政治动机,并因此影响到对新政府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判断。
承认是具有宣告性效果的单方面行为。对于事实上存在的新政府来说,其他国家承认与否都不影响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而对于事实上不存在的“政府”来说,给予承认则是违反国际法的。与此同时,既存政府也没有义务承认事实上存在的新政府。
承认是可以采用不同形式的单方面行为。既存政府给予新政府的承认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相互承认并非是一种独创的承认形式,虽然在国际实践中确有这种情况存在,但这仅仅是单方面承认在特定背景下的特殊表现,并不具有理论上的普遍意义。
单方面承认就象一把双刃剑,有可能同时给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造成困境,原因就在于其中不可避免的政治考虑。历史上因为政治原因而拒绝给予承认的例子不胜枚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来的遭遇只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虽然承认的宣告性效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单方面承认的消极影响,但是国际法学界并未就此止步。像中国这样深受承认的政治性运用之害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积极。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为了解决单方面承认所带来的不便,国际法学界推出了一些新理论和新实践,其中包括从被承认者角度创造的相互承认理论。
这一理论试图在保留承认形式的前提下扩大其内涵,落脚点在于尽可能减少单方面承认在国际法实践中的消极影响。然而,由于相互承认理论把建交的内容夹杂于承认的形式中,使承认形似而神非,因而在国际实践中应者寥寥。尽管如此,相互承认理论在国际法界一向未予足够重视的承认领域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对国际法的理论发展的贡献是非常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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