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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政府承认的性质时性——兼评相互承认理论(5)

2017-08-12 06:49
导读:在法律上,单方面承认并不意味着承认国一方面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给予被承认者在本国国内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却毫无疑问地在被承认者国内拥有合法地

在法律上,单方面承认并不意味着承认国一方面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给予被承认者在本国国内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却毫无疑问地在被承认者国内拥有合法地位。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政府在承认国内是没有合法地位的,但承认国政府在被承认政府的国内是否拥有合法地位的问题,在单方面承认的概念下显然不属于承认制度所涉及的内容,而是要由外交关系法来进行调整。如果既存政府不肯承认新政府,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自然无从建立,既存政府也就根本不可能根据外交关系而在新政府国内享有合法地位。既存政府不承认新政府本来就意味着不承认新政府的国内法律制度,自然也就没有理由抱怨本国利益不能受新政府的国内法保护,新政府也不会为此承担国际责任。这样一来,既存政府就必须事先对不承认的法律后果作出评估。
(四)相互承认理论的实质是混淆了建交与承认的关系。
相互承认的情况在国际实践中确实存在,但这并不等于说相互性本来就是承认所必备的方面,这是因为对“相互承认”这个概念的理解角度不同。前面提到的一些相互承认的例子,大多是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的,即双方都可以承认对方,每一方的承认一经作出便发生承认的效力,而无须对方的同意。这里的承认应当是符合单方面承认概念的,即被承认者或者是新政府,
或者虽然已不是新政府,但自从作为新政府出现以来就一直未被现在的承认者所承认。
至于相互承认理论,则是从实质意义上来理解的,即双方都必须承认对方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承认,也就是说承认须双方合意才能产生效力,就象建立外交关系一样。这种理解实际上等于是把承认与建交混同起来,或者说是把承认作为一种报复的政治武器来使用。正如于宁在论文中论述的那样:“适用相互性承认的范围是有限的、特定的,它只适用于那些过去曾敌视或拒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台湾国民党当局保有官方关系的国家。那些与我国友好的国家,那些曾遭受殖民主义奴役、其后羸得独立的国家,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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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即使是在支持相互承认理论的中国作者中间,也有并不将其视为普遍适用者。
类似后一种理解的观点很早就遭到了批评。陈体强早年在反驳构成说理论时曾指出,按照构成说所谓的承认创设国家法律人格的说法,这种人格只有在承认行为完成后才能存在,这就等于把承认变成了一种相互行为或一种协议性质的行为,无法解释一个没有法律存在的实体如何能从事一种建立在预先假定其人格存在基础上的行为。
作为替代,劳特派特认为承认是承认国的单方面行为。针对所谓单方面授予国际人格违反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的指责,劳特派特认为主权和平等原则只是在既存国家之间适用的,而承认并不给新国家打下永远从属的烙印,因为承认一旦作出,就创立一项与其他任何国际义务一样的义务,其约束力来自国际法而不是有关国家的意愿。针对承认即使作为单方面行为也需一个已在法律上存在的实体的观点,他把承认行为解释为国际法律体系透过既存国家涵盖国际社会新组成部分的行为。
因此,既然承认的作用在于确认和接受一定的事实状态,它就只能是一种单方行为,而这正是宣告说所赞同的。因此,单方面行为理论虽然与构成说不一致,却与宣告说相一致。
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政府承认的理论中。
(五)“逆条件”承认中的条件并非为承认而设定的条件。
作为相互承认理论的分支和延伸,我国有的学者还提出一种“逆条件”承认理论,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有关承认的国际法的贡献。
这种观点认为,中国不仅拒绝接受其他国家作为承认代价而提出的条件,甚至反过来规定出自己的有关承认的条件。任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就是不完全的承认,如同英国、荷兰、美国等最初与中国的关系那样。但正如这种观点本身即已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出的“条件”并不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条件,而仅是承认的必然结果。因此,“逆条件”承认仍然是混淆了承认与建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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