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刑事责任认定的新思考(1)(2)
2017-08-14 01:37
导读:被害人的施暴行为是否正在进行,特别是施暴行为的开始时间,目前来说是实践和理论中被告人“受虐杀夫”行为能否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的最大
被害人的施暴行为是否正在进行,特别是施暴行为的开始时间,目前来说是实践和理论中被告人“受虐杀夫”行为能否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的最大争点。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刑法理论上有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④。多数人认为,受虐妇女杀夫案中被告人“以暴制暴”时,前一次家庭暴力已经结束,而后一次施暴尚未开始,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防卫不适时。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有失全面。以往在实务界和理论界,我们面临的多是单一的一次性侵害行为,但实际上,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具有连续性、紧迫性、长期性的特点,因此,笔者主张综合说。即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着手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直接面临说)。⑤笔者以为,在不法侵害的解释上,不仅应当包括单一的一次性侵害行为,而且应当包括连续性、紧迫性、长期性的不法侵害,这是“不法侵害”应当涵盖的。对于连续性、紧迫性及长期性的不法侵害,不能孤立判断其是否正在进行,而应当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行为实施过程来判断。
当前,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在一定范围内采纳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的辩护理由,可以供我们适当借鉴。
“受虐妇女综合症”源自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西方兴起的女权主义法律改革运动。女性主义一致认为法律中有关防卫的概念是建立在男性行为特征标准的基础上的,由于女性出于防卫而杀人的行为方式有别于男性,故不适合于受虐女性反抗暴力的反应。为此,女性主义提出刑法中防卫概念应体现出女性在遭受暴力侵害下自我防卫的经历、特点。最先提出这一理论的美国
心理学者、女性主义先锋雷妮·沃克(Lenore Walker)认为,长期生活在受虐关系下的女性,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综合症的两个特征在理解女性的防卫行为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暴力循环”,即在暴力关系下的女性能够预见下一轮暴力事件发生时间及其严重程度,因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往往呈现出阶段循环式特征,意味着女性能够从常规的暴力方式的细微变化中感受到更为危险暴力侵害的即将来临,即她们能感受到她们正面临着致命的不法侵害的威胁;二是“学会无助”,即家庭暴力下的受虐女性经常有一种陷入感而难以离开这种关系。受虐女性屡屡受虐,削弱了受虐女性反应的能动性,她们变得消极、被动,不再相信自己的努力将会或可能导致任何有益的结果,她们明白无论如何都难以逃避暴力。无助使她们难以离开这种暴力关系,也无法改变现状,控制事态发展。受虐妇女综合症多以专家证言的形式在法庭被展示。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的确,形成于西方国家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由于其自身尚待完善和我国现行的法定证据中并无专家证言这一类型等原因,而不能在我国全部适用,但是吸收其中的合理部分,在刑事司法中认定受虐妇女的“以暴制暴”行为当属正确的选择。笔者认为,上述两个特征,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都有可资借鉴之处。
首先,“暴力循环”的特征就足以说明受虐妇女面临施暴者的不法侵害是连续性的、紧迫性和长期性的。由于长期受暴力侵害,受虐妇女很善于接收施暴者的行为所发出的信号,知道暴力和死亡威胁迫在眉睫。法感情在未被伤害的状态下,是一般不会意识到其为何物或其中蕴藏何物。但权利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使真理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并被迫发挥力量。⑦对于单一的一次性不法侵害行为尚且允许防卫,反而对于遭受连续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允许防卫,这很难体现出刑法正当防卫制度设计保护弱者的立法初衷,显失公正。
其次,苛求受虐妇女在施暴者开始实施家庭暴力时进行防卫才符合防卫的时机条件,不符合常情常理。由于受虐妇女与施暴丈夫在力量对比上非常悬殊,在施暴的当时,受虐妇女一般根本不敢进行防卫。由于这种可怕的陷入感,受虐女性为了摆脱这种精神枷锁被迫自卫的行为正是他们自我救赎的最后努力。对于蔑视自己人格践踏权利的行为,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加以回击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义务。⑧“合理的刑法从来都是与情理沟通的,充满人性意味和人文关怀精神的。”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