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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刑事责任认定的新思考(1)(3)

2017-08-14 01:37
导读:再次,对于实施犯罪的犯罪者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行的认识尚且认为构成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给予出路,而对于遭

再次,对于实施犯罪的犯罪者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行的认识尚且认为构成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给予出路,而对于遭受连续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不法侵害的受虐者,却不承认其施暴者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或者现实对她们合法权益的威胁已经迫在眉睫,不给予受虐者相应的制度救济,明显与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与刑法确立正当防卫制度以保护弱者自救的刑事政策的初衷相背离。
因此,受虐妇女杀夫案中,丈夫虐待妻子几年乃至十几年,对于某一次殴打、暴力行为而言,确实已经完结,但对于整个家庭暴力过程而言,远没有结束,被告人的人身安全时刻都面临着威胁,施虐丈夫也没有放弃虐待行为的明显意图,而是一次次地加剧。因此,如果把丈夫对妻子几年乃至十几年的家庭暴力行为看作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那么这一不法侵害行为仍处于正在进行之中。如果仅仅是施虐者行为短暂的停止,受虐者就有理由相信攻击行为随时会继续,因而要对施暴者采取反击行为。由此可以认为,此时紧迫性的要求得以满足。⑩
3.具有防卫意识。这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成立的主观条件,即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受虐妇女杀夫案中,被告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以及他人权利(主要是其子女)免受不法侵害,为使自己不再受到暴力虐待及精神威胁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这是明确的。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这是实施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行为的对象条件。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被告人并未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而只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所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第四个条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唯一区别。有学者认为,这一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以两个男人在酒馆中打架为模式设计的,对妇女存在性别歧视。因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往往力量悬殊,受害人因生理构造的原因远不是施暴人的对手,加上受害人长期受家庭暴力侵害在心理上形成无助感,使其觉得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在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时与施暴人抗衡。如果要求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者在防卫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对其有失公平。在其遭受被害人长期殴打的情况下,被告人由于被害人的行为而神经高度紧张,在反击时具有对死亡的合理恐惧:若不杀死被害人,则难逃被杀死的命运。(11)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浅析国际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均衡原则
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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