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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对策(1)

2017-08-14 02:4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试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对策(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内容摘要:我国刑诉法修改后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

内容摘要:我国刑诉法修改后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由原来的“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新的审判方式的重要内容。对证据的质证、判断成为审判中的核心。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证人有义务作证,但是对证人作证的方式并没有作出详尽明确的规定。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同样须经质证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证人证言最终产生证据效力的形式往往是当庭的口头证言。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分析一下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作证难”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并对其对策和措施作一初步的思考。 关键词:证人作证 出庭作证难 根本原因 对策和措施一、现阶段“证人出庭作证难”现象的根本原因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致使改革后“控辩式”的庭审方式难以实现,有悖于司法改革的本意。笔者认为,其中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一)刑诉法规定不明确,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不明确。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对于证人作证的方式却没有明确的的规定,同时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就说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当庭陈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公诉人或案件当事人将其证言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法庭上予以宣读的方式。刑诉法如此规定造成证人可自由选择出庭与否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证人鉴于多种因素往往不愿出庭作证;2、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刑诉法第45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但刑诉法对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缺乏强制性或惩罚性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从某种角度上讲,刑诉法如此规定对证人不出庭作证实际上起到了放纵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大量蔓延。 (二)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不够完善。刑诉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诉法只是初步规定了对证人及其家属保护应当进行保护的原则和精神,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有效地的保护措施与机制,不仅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还只是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等有限的范围内,而且完全忽视了对证人及其家属作证前的人身权利保护,一旦证人及其家属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或侵害威胁,证人出于自保的心理完全可能不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其次科学合理的经济补偿制度尚未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既包括误工损失、交通费用等方面,又包括因证人出庭作证而带来不利的一方对证人及其家属财产权益的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而造成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二、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一)、在立法方面: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l、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避免立法上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打消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消极心理,为此,要对《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严格遵守并坚决贯彻执行。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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