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存疑案件刑事赔偿归责原则(1)(2)
2017-08-17 01:28
导读:一种观点认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
一种观点认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存疑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说明他没有犯罪事实。因而对其所实施的拘留、逮捕,就是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第2项所规定的“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所以主张存疑案件应一律给予赔偿,并据此认为我国刑事赔偿中关于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规定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或结果责任┰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存疑案件赔偿问题,仍应坚持违法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存疑案件是否给予赔偿的问题,要看司法机关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法定条件的,则应给予赔偿,否则不应给予赔偿。
在上述案件的批复中,最高法院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即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结果是无罪的,国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是否存在违法侵权的行为在所不问,因而也就不存在需要确认的问题;而最高检察院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即违法归责原则,结果虽然是无罪,但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是否属于赔偿法意义上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需要进行确认,如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则不应给予赔偿。笔者也持第二种观点。
二、存疑案件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应当坚持违法原则
笔者认为,存疑案件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应坚持违法原则。理由如下:
(一)《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1.从《国家赔偿法》总则看,刑事赔偿就是刑事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而应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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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或功能之一。而依法与违法是相对应的。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而违法行使职权,就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刑事司法机关而言,这里的“法”,主要应该是指《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就是依法行使职权,而违反这些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就是违法行使职权。刑事赔偿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刑事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要求国家赔偿来促进刑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条规定一方面从法律价值判断上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即产生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给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设定了前提条件,即只有因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的损害才能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本条与第1条所规定的“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互相呼应,且又是规定在总则部分,意在统帅整个国家赔偿规范,建构起以违法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国家赔偿制度,它对《国家赔偿法》所调整的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都同样适用。
从《国家赔偿法》总则的上述两条规定看,《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就是违法原则,而不是无过错或过错归责原则;刑事赔偿作为该法规定的国家赔偿的一种,同样适用该原则。对此,学术界许多学者也持此观点。
2.从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看,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对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具有指导意义。刑事赔偿范围是在符合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国家对哪些损害予以赔偿的具体事项。归责原则决定了赔偿范围,赔偿范围的确定不能超越归责原则。因此,凡是不符合归责原则的侵权损害事项,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范围所确定的具体事项必然符合归责原则的要求,也必然反映出归责原则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