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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疑案件刑事赔偿归责原则(1)(3)

2017-08-17 01:28
导读:第一,一些刑事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直接体现违法归责原则精神。 《国家赔偿法》在总则中所确定的违法归责原则在刑事赔偿的有关具体规定中也反复得

  第一,一些刑事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直接体现违法归责原则精神。
  《国家赔偿法》在总则中所确定的违法归责原则在刑事赔偿的有关具体规定中也反复得到确认或体现,不少规定直接表述为“违法”,如第15条第4项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5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16条第1项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规定显然体现了违法归责原则。
  第二,错拘赔偿规定体现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的“错误拘留”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行的拘留。如果有犯罪事实,或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适用拘留就不是这里的错误拘留,无须赔偿;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适用拘留就是错误的,应当┡獬ァ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 第41条规定:“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见,拘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上述七种紧急情形之一。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拘留措施。也就是说,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人,至少是有犯罪重大嫌疑;对这样的人采取拘留措施,即使最后排除了犯罪嫌疑,也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就不是《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错误拘留。相反,如果没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要么虽是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但没有七种紧急情形之一,要么虽具有七种紧急情形之一,但不是现行犯或不是重大嫌疑分子;对这样的人采取拘留措施,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即违法拘留,但却不一定就是《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错误拘留。只有对连重大嫌疑分子都不是的人即完全无辜的人的拘留,也就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的拘留,才是《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错误拘留。一句话,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拘留,不一定是《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错误拘留,国家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错误拘留,肯定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拘留。《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错误拘留并没有超出《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条件的规定,只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规定的一种情形而已或者说是一种最严重的违法拘留。所以,《国家赔偿法》关于错误拘留赔偿的规定,仍然体现出违法(甚至可以说是严重违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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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错捕赔偿规定体现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比较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周美华 林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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